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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非政府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在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取得了卓越成绩,为国际社会不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国际非政府组织相较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两大传统国际法主体而言其影响力比较小,在国际交往实践和国际法理论研究中长期处于不受重视的状态,国际法上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许多相关问题悬而未决。而当这些组织通过自身努力已经在国际舞台占有一席之地后,也发现自己正处在国际法层面没有明确法律地位的尴尬地位。因此,为了实现未来更好的发展,需要国际非政府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另外,不仅是此类组织开创新局面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法法律手段对此类组织进行合理规制的需要。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法律地位进行全面而深入的阐述,通过四个层面层层递进地进行讨论。首先从讨论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正确中文译名入手,通过对国际非政府组织产生背景和各国际法理论对其进行的描述,筛除常被误解为国际非政府组织但与其基本理念有冲突的某些组织。重现界定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内涵和外延,找出它们的基本特征。第二部分梳理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历史即其寻找合适的国际法律地位的历程,对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预测,梳理国际非政府组织争取国际法律地位的现实积累;第三部分从缺乏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弊端和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积极影响两个方面,论证国际非政府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意义;最后一部分讨论国际非政府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理论和现实条件是否成熟,如果条件已经成熟,将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成就其国际法主体地位。当我们分析国际非政府组织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的问题时,不仅将明确知悉国际法主体地位将会给国际非政府组织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并指出,由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同传统国际法主体在法律特征和法律性质上的差异,它能享有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应当是有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