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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是监狱行使刑罚执行权力的重要方式,是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激励罪犯积极改造的重要手段。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是监狱刑罚执行机关通过设定和实施刑事激励、行政激励、情感激励、社会激励等方式,明确罪犯服刑改造导向,彰显改造价值偏好,充分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激励罪犯改造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做到确有悔改表现。虽然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方式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模式,但随着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新时代监狱工作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在实现五大改造功能过程中也存在着瓶颈,无法适应新时代监狱工作的新要求。其主要问题在于我国监狱罪犯刑事激励两极化、行政激励效果不明显、情感激励方式过旧、社会激励方式单一化,日常激励效果不明显等。这与当前我国关于罪犯激励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明显不足密切相关,难以对实践运用提供理论指导。为弥补作为监狱法学研究领域中重要组成部分的罪犯激励规定空白,解决制度问题,本文立足在梳理罪犯教育改造激励相关概念和法律关系上,介绍域外监狱罪犯激励机制的先进经验和启示,结合实证调查研究结果,着重分析了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的对策。除了导论和结论,本文正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概述,介绍了监狱罪犯激励机制的理论研究成果关于罪犯激励与改造激励的概念界定,为了明确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文章专门介绍了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法律关系的特定主体、客体和内容。此外,还对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的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展现我国监狱罪犯激励机制的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背景,体现我国传统法治文化思想的传承与发展。最后通过对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的研究意义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的必要性。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域外监狱罪犯激励机制比较分析,通过介绍国外罪犯激励研究的历史演进,以及对两大法系关于监狱罪犯激励机制法律制度研究,介绍域外监狱罪犯激励机制的先进法律制度,给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的完善提供可借鉴的启示。本文第三部分重点阐释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本章中笔者主要结合自己在监狱工作十年的感受与体会,以自己所在单位的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为研究对象,以当前我国监狱体制及罪犯激励机制为背景,通过对所在单位罪犯对各项激励机制的评价进行问卷调查,以罪犯刑期、年龄、罪名等为条件进行类比分析,评析当前罪犯激励模式的现状,明确其存在的问题不足及需要完善之处,以便进一步完善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激励效能。本文第四部分为文章重点,主要对完善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进行对策研究,首先从法律原则的指导性和准则性阐述,提出完善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激励机制,必须坚持罪犯激励的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其次,从立法层面,加快修订与完善我国现行的《监狱法》,将有关罪犯激励制度写进法条,解决实践困惑,制定《罪犯考核法》、《罪犯处遇法》、《罪犯奖励处罚法》形成统一罪犯激励体系和稳定的政策,打通各类罪犯激励机制之间的联系转换通道,形成有机整体,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的终极导向作用,完善法律保障与法律救济,增强行政激励与法律激励的匹配度,增强日常激励制度的针对性,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本文结论主要从实践的现实意义、域外先进经验启示、现状分析、解决对策等几方面对我国监狱罪犯激励机制的完善进行总结,最后对我国监狱罪犯激励制度建设进行未来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