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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最初产生于十九世纪的德国刑法学,是以一种替补的角色出现的。对于间接正犯的本质属于正犯理论上的争议并不大,但是作为其正犯的理论根据为何却是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下的内容。第一章探讨了间接正犯的正犯根据,认为其作为正犯的根据也应当采纳实行行为说。第二章探讨了间接正犯的构成,间接正犯的构成包括主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要件中,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是过失不能构成。在间接正犯客观要件中包括实行行为和被利用者两个部分。间接正犯的着手应当采取被利用者说,当被利用者开始实施行为时,利用者的犯罪意图与被利用者的行为结合,实现犯罪的着手,符合主客观统一的标准。探讨被利用者部分,将可以作为利用对象的被利用者的行为按照其主观状态的不同对其进行了分类。其中,利用他人自杀行为应当区分认定。如果针对的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时应当认定为间接正犯,如果针对的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时应当认定为教唆犯。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问题,主要分为一是利用者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误认为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时,按照被利用者是否容易发现利用方式为标准,如果较易,则利用者成立教唆犯,如果不易则成立间接正犯。二是与上述相反的认识错误中,利用者应当成立间接正犯。被利用者中途知情后,如果属于利用者亦知情,则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利用者构成犯罪未遂,被利用者构成犯罪。第三章探讨间接正犯的借鉴问题。从罪刑法定原则、间接正犯的独立性和间接正犯对我国共犯理论的弥补作用三方面阐述对间接正犯进行立法化的必要性。并阐述了具体的立法模式,即引入正犯概念并将我国现存的共犯分类方式调整为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兼采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