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理赔问题研究——以机动车商业三责险纠纷案为例

来源 :兰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luelpow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的保险纠纷案件中,商业三责险是否应当赔付“非医保用药”支出成为诉讼的焦点,不同法院对该问题形成了不同裁判。实际上,对于“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涵义、性质、效力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及非医保费用该不该理赔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  本文以案例分析、规范分析及文献检索为主要研究方法,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涵义、性质、效力认定,商业三责险中非医保用药应否理赔等问题分析阐述了一些笔者的看法,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论述审判实践中四起典型案例的主要案情、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和不同法院的裁判要旨和判决观点,旨在归纳实务中对“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争议焦点即:商业三责险非医保用药应否理赔、“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性质上到底属一般条款,还是绝对无效的格式条款,抑或是需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方可生效的格式免责条款及该条款的效力认定方面到底是有效、绝对无效还是附条件生效。  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商业三责险中“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的涵义、保险格式条款和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的分析论述,将该条款认定为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免责条款。笔者再通过分析学界对该条款效力认定的分歧入手,最后提出判断该条款效力的方法,即根据《保险法》第17条和第19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在认定“非医保用药不赔”条款效力时,应先依据《保险法》第17条从程序上判断该条款因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有无订入保险合同,从而发生效力,如果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视为该条款未订入合同,当然不生效,反之,则视为该条款已订入合同,其效力待定,再依据《保险法》第19条从实质上对该条款内容本身是否公平去最终考察其效力有无。  第三部分,对商业三责险非医保用药应否理赔,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非医保用药应纳入商业三责险赔付范围,具有合理及合法性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实务中处理非医保用药理赔纠纷涉及的适格被告的确定、原被告对非医保用药合理性的证明责任及实务中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审查作了进一步阐述。  第四部分,提出对非医保用药赔付难问题的一些法律对策。该部分在第二、三部分分析的基础上,与之对应的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建议。
其他文献
2015年5月21日起,乌鲁木齐南站实行新的列车运行图,隔日开行。始发和终到火车南站的49趟旅客列车时刻将发生变化,其中,出疆列车35趟,疆内列车14趟。7趟旅客列车停靠站有所调整。实
杭州图片网月赛作品精选这幅图片拍摄于今年正月初二,在正月初一一早,我驱车一千多公里赶到黑龙江大庆,初二早上4点又驱车100多公里赶到拍摄地方,在零下18度的冰冻芦苇荡里面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时代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经济全球化、科技信息化以及知识大爆炸的全新时代,这就要求我们要以一个全新的思维来对待当前教育;同时,随
在西方国家,社会对于引起内分泌相关病理学(如乳腺癌、前列腺癌和睾丸癌)并降低男性性功能的化学制品日益关注。特别是,人们将关注聚焦在使用于人类消费的作物上的合成农药。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负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构成的四个要件中,“一方取得利益”、“相对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设计了一种火车车轮自动搬运机构,能够完成火车车轮在五轮料筐中的自动夹紧,从五轮料筐中自动提升车轮,提升至高位后自动翻转车轮,车轮翻转完毕后可自动移动.解决了企业人工
近年来,由于市场化改革与职工利益的矛盾,城市化推进与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矛盾,基层民主政治与部分干部和群众民主法制意识滞后、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的矛盾,社会意识形态与社
该文从挂篮荷载计算、施工流程、支座及临时固结施工、挂篮安装及试验、合拢段施工、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安装、混凝土的浇筑及养生、测量监控等方面人手,介绍了S226海滨大桥
摘 要:学困生在学习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心理障碍。这些心理障碍直接导致学生学业不良,更为严重的是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和个性形成,这成为摆在家长和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学困生;心理辅导;案例报告  一、一般资料  张俊龙(化名),男,13周岁,初中一年级学生,独生子女,身高体重匀称,没有重大躯体疾病历史。父母均为农民,父亲农闲外出打工,母亲照看家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