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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我国在广州白云机场对“黄金时刻”实行了拍卖试点,随后在上海浦东机场实行了抽签试点,这将航班时刻法律问题的研究推上了顶峰。其中最重要、也最根本的问题在于:航班时刻及其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这既是因为航班时刻使用权的性质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重大争论,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也是因为航班时刻使用权性质的厘清对于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航空秩序的有效建立意义深远,是时刻交易的法律基础,关乎到交易的合法性,也关乎到该领域的制度建设。对于这个问题,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争议,包括优先权、用益物权、行政许可等各种观点。中国目前的航空法以及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对此却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本文着重研究以下问题:航班时刻与航班时刻使用权如何界定?航班时刻使用权客体的性质?如何取得航班时刻使用权?航班时刻使用权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及其分析。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根据未来法律发展的趋势,对航班时刻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提出了相关观点。为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对航班时刻使用权的客体性质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客体的构成要素和概念来源的探究,认为其客体——航班时刻——并非纯粹的时间,而是集时间、空间与物质为一体的复合概念。通过对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特点的分析,认为航班时刻由于其天然存在的人工性和公共性,应当归属于公共资源、尤其是独占性公共资源的范畴。但对于航班时刻主张所有权的则包括航空公司、机场当局和政府部门三方利益主体,鉴于航班时刻的公共资源属性和构成要素的特点,应当确定其所有权的国有性。第二章在第一章对航班时刻使用权客体分析的基础之上,讨论了几个相关的基础法律问题。首先是明确航班时刻与航班时刻使用权的区别,无论在实践还是理论研究中,对这两个不同层级的概念都存在混用的情况,通过对使用权的内容以及与相邻概念的区分,明确使用权的具体内涵和相关定义。同时,通过探究美国、欧盟国家和中国的实践,确定使用权取得的几种方式。最后,介绍关于使用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包括优先权性质、用益物权性质以及行政许可性质。但在中国,优先权被明确用来指代担保物权,包括船舶优先权、航空器优先权等,而使用权本身也不具有任何权利行使顺序上的优先性,故首先对优先权的说法予以否定。另外两种学说则比较复杂,需设专章进行探究。第三章对航班时刻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进行分析。通过探究民法上用益物权的相关内容和特征,来判断航班时刻使用权是否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首先,航班时刻使用权所具有的他物性、独立性、用益性、设立和转移需要登记以及权利行使以占有为前提的特征,都符合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其次,将航班时刻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是对用益物权体系的丰富和发展,也相应的减少了司法成本。最后,航班时刻使用权的客体由于是公共资源,因此集有体物与无体物于一体,而传统物权法上的“物”向来指代那些有体物,但是随着传统民法的发展,目前也存在由有体物向无体物发展的趋势,但是将航班时刻纳入“物”的范畴似乎仍比较勉强,且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对航班时刻使用权存在非常大的限制,虽然传统民法始终处于发展的趋势,但是按照中国目前既存的法律制度来看,仍难以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航班时刻使用权也不能当然的被认定为用益物权。第四章对航班时刻使用权的行政许可性质进行分析。虽然在国外,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航班时刻使用权认定为行政许可,但是立足于我国现状,情况并非如此。首先,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转让作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这与目前航班时刻使用权交易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和所采用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现实存在矛盾。其次,我国法律对设立行政许可有特别规定,只有特殊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依据特殊规则才能予以设立,航班时刻使用权并非依据这个原则所设立的。且随着“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取消,航班时刻分配审批的合法性也存在疑惑。因此不能将航班时刻使用权纳入到行政许可的范畴。最后,从行政许可的内容来看,与用益物权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趋同性,考虑到行政许可在法律规定上的严格性和局限性,以及物权法对航班时刻使用权存在的极大限制,认为将航班时刻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准用益物权较为妥当。随着传统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未来通过法律修正、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者民法典的编纂,将之纳入用益物权的体系应属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