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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是对西昌电力公司向破产人华祥公司主张破产抵销一案的案例分析,该文的分析以西昌电力公司是否有权利主张破产抵销为焦点。全文围绕这一问题主要对西昌电力公司的破产抵销是否符合《破产法》第40条有关破产债权人破产抵销的条件展开讨论,首先结合《破产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厘清当事人双方有待抵销的债权债务形成的前因后果,从而进一步界定双方相互的的清偿权利义务;紧接着在对法律、法理的分析中得出,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债权人已经申报了破产债权的情形下,保证人并未依法取得原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的债权,其追偿权的行使也不符合“因保证人的清偿而免去主债务人的责任”这一要件,由此本案的保证人并不适用于《破产法》第四十条有关破产抵销的规定,无权向破产人主张破产债权,保证人的破产抵销主张如果得到认可既违背了《破产法》的公平受偿原则、也有违破产程序中禁止重复申报的精神,因此本案的保证人也就不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破产抵销,其申报的剩余破产债权也不能得到确认,并且,由于双方对于保证人对破产人所负清偿义务无异议,保证人还需依法清偿破产人基于曾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人履行抵押义务所受损失;最后本文通过对法律关于保证人、破产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平衡作出的规定界定法律对保证人权益的保护和保证人所应承担的保证风险之间的关系,从而说明对本案保证人破产抵销主张的否定是符合法律的价值选择及当事人的预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