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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因此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约束一直以来是各级、各部门较为关注的重点。目前,针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控制主要是外部控制,包括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人大监督、纳税人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监督等,但外部监督对于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征管行为的详细过程很难及时全面的掌握,因而无法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方位监管。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机制是指税务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室、审计科和法规科,分别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税收执法情况进行监督,避免或减少税收执法行为中的失职、越权等违法行为。它具有制约性、法定性、意志性等特征。构建地税部门税收执法行为内部控制机制的理论依据是权力制约理论、法治国家理论、税收国家理论。以湖南省为例,地税部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有对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认识模糊、责任主体不够明确、事后监督形式单一、行政问责与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无刚性或刚性不足、对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缺失等。具体原因,在环境因素方面,是因为没有深刻理解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机制、缺乏具体操作制度、非税收业务事项的制约等;在风险因素方面,则存在风险感知迟钝、政策尺度宽松、忽视责任追究等原因;在制度因素方面,是因为内部控制机制缺乏精细化和专业化、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等;在监督因素方面,则存在监督主体设置不合理、监督的权威性不够、监督重点不突出等原因。为此,加强税务人员执法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降低执法风险,是当前税务部门进行队伍建设的现实要求,也是保证税收征管秩序的必然选择,是当前税务部门面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研究课题。创新地税部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机制的对策建议,一是构建人的因素决定制度生命力的环境理念,风险评估机制决定制度成败的风险理念;二是设定相互制约、岗责明晰、运行流畅、风险量化、责任内化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目标。三是创新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制度流程与职能定位;四是创新地税部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机制的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