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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中国古代法制较为完善和成熟的朝代,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诉讼程序和制度。而委审则独立于这种正常诉讼程序和制度。清代委审的形式可分为委员独审与委员会审。司法实践中,候补官员为委员的情形较为常见。委员会审由两名以上官员共同审理案件,有利于发挥多人智慧,保障案件审理质量。与委员会审不同,委员独审则禁止委员会同原问官审理案件,概因其受理的多为上控案件或下级审转案件审判有错误者。清代委审所体现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其一,委审由两名以上官员审理案件,有利于保障案件审理质量;其二,对于上控案,委审体现了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监督;其三,委审充分利用了候补官员资源,缓解了正印官的审案压力。清代中晚期委审普遍存在,这表明委审多少契合了当时的司法需要,以历史的眼光来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的写作从整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对委审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介绍,对清代委审的涵义与参与人员进行了辨析。第二个部分探讨清代委审法律规制与实施。主要围绕委审案件的启动与限制,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等方面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了清代委审的合理构造与使用价值。第三个部分主要梳理了委审的平冤、纠错、督官、预防等功能。委审对于民间案件及时有效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快速通道,对于原审判决中的错判误判现象进行了纠正,并且,对于官吏违法行为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对于未提起上控的案件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纷争都发挥了预防的功能。在王朝政治较为清明的时期,它的积极作用相对明显。但清代委审也具有滥委、官官相护、司法成本增加等局限性。作为清代司法机关自身具有的一套内部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委审的实行,对于处于封建末期的清代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矛盾的缓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缺乏多元权力竞争的清代社会,委审的设计无疑是以服务于王朝的统治秩序为最高宗旨。由于奉行高度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清代社会存在着很多无法根除的体制性痼疾,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委审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