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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对名誉权进行保护,就是从满足并实现人们尊重需要的角度出发的。网络应用技术的出现和发展,大大增强了人际交往的空间,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也应当享有必需的人格尊严。与传统媒体中的名誉侵权行为相比,互联网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具有新的特点,所以,不管是从实现人们尊重需要出发,还是从维护网络社会关系出发,法律都应当提供一个有效机制以保障人们在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即“网络名誉权”的享有和实现。 本文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意义及方法。第二部分从网络名誉权及网络名誉侵权的概念出发,论述了网络名誉侵权的特征、构成要件、侵权方式及行为主体等。“网络名誉侵权”网络名誉侵权是通过在互联网上登载、传播作品、言论,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以及恶意性披露、宣扬他人隐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与传统的名誉侵权相比,网络上的名誉侵权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第三部分从国外网络名誉侵权相关立法现状出发,比较了国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立法的差异并进行评析。第四部分在简要分析我国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关于网络名誉权法律保护方面的几点不足。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名誉权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的若干建议,即建立独立的互联网法律体系,对其中的网络名誉权的侵权认定制定统一的标准尺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机制;网络提供商只对其故意造成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建立专职独立的网络监督机构,对网络进行合理合法的监督管理;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自律意识,开发网络新技术,提高网络用户的道德水平,净化网络风气等手段及方法。第六部分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