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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的一种新型的辩护形态。程序性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遏制公安司法机关程序性违法、维护程序正义具有积极意义。但程序性辩护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程序规则加以保障,举证责任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程序规则。本文拟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对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的成熟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若干问题作初步探讨和研究。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程序性辩护概述,分二节加以介绍。第一节介绍程序性辩护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论述程序性辩护的诉讼价值。第二章对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作相关介绍,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刑事辩护中的举证责任。第二节论述程序性辩护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要求,从程序正义、控辩平衡、被告人人权保护和权力抑制等角度,指出程序性辩护的结果责任由控诉方负担,行为责任在控辩双方之间转移。第三节从举证责任的性质、对象和遵循法律三个角度对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进行比较。第三章对程序性辩护的举证责任作了比较法上的考察,分为三节。第一节介绍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加拿大三国的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第二节对大陆法系法国、德国和日本三国的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作相关介绍。第三节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的小结,认为受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不同影响,各国对此有不同规定;相比较而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对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规定。我国应更多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经验。第四章对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若干问题进行研究,也是本文论述的重点,分为五节。第一节对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的性质进行揭露。第二节表明了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与无罪推定、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关系。第三节论述了程序性辩护被告人举证责任的限制性条件,指出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行为责任及其标准应作较低要求。第四节论述了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倒置问题,认为程序性辩护中只存在举证责任转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第五节指明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具有阶段性,并对审前程序和二审程序中的程序性辩护举证责任作具体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