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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履行着保卫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公安行政执法的进一步规范,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康、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概念界定 公安行政执法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警察人员在进行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责而行使的权力。其内涵为:第一,公安行政执法权体现了国家意志,权力来源和责任均归属于国家。第二,公安行政执法权是一种法定权力,依法取得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第三,公安行政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是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人民警察。第四,公安行政执法权作用于警察行政管理领域,是针对警务关系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 公安行政执法权有主动性、广泛性、单方性、强制性的特征,其性质为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公安行政执法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社会秩序。二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构成要素 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公安行政执法权的主体、法定范围、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合法要件。 公安行政执法主体以公安机关为主,同时辅以受委托从事公安公务的组织,如受基层派出所委托执勤的联防队。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的活动主要通过具体的公安民警来完成。 公安行政执法权的法定范围包括:治安管理权、道路交通管理权、消防监督权、危险物品管理权、特种行业管理权、集会、游行以及示威活动的管理权、户政及国籍管理权。此外,我国的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还依法对出入境和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