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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老时代的埃及没有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但整个古埃及人的活动却是在法律的约束下进行的。特别是司法审判方面不但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而且显示出一个比较高的发展水平。因此本文试用历史学、法理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知识,从法老专制主义的法律渊源、审判主体及其职责、审判依据、审判程序四个方面入手对法老埃及的审判制度进行系统的论述。
文章首先论述了法老专制主义法律的渊源,因为法老是专制统治的体现,所以他颁布的敕令成为法律的一个主要来源,而神明裁判、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并用成为法律的又一重要来源。
其次,在借鉴一些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对古埃及司法审判主体的认识,笔者将古埃及的审判官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在法律文献的基础上大胆运用了教育文献对审判官的职责进行了初步探讨。
第三,在结合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证据进行了归类,分析了古埃及的社会现实,并且对审判程序做了一般性的介绍。
总而言之,法老埃及已经初步形成了以法老专制为中心的审判制度,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