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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法治的发展,法院的职权色彩淡化,当事人主体地位增强,在强调举证责任和辩论原则的同时,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也更为激烈,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会有一方当事人以毁灭、隐匿证据或者拒不提出证据等方式妨碍对方举证活动的现象发生,此即证明妨碍。由于该妨碍行为影响了对方当事人证明权的行使,打破了双方平等对抗的状态,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因此需要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对该类行为予以规范和调整。本文综合运用系统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首先从证明妨碍的基本内容入手,对证明妨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界定和厘清,然后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明妨碍的制裁依据和制裁方式进行介绍,并通过对两者的比较分析找到我国采取证明妨碍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法律后果,最后,在分析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立法不足及实践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证明妨碍之概述。本章首先在介绍国内外学者关于证明妨碍主要定义的基础上,对证明妨碍的概念予以明确。在厘清概念以后,又从前提条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五个方面,对证明妨碍的构成要件作了详细阐述。第二章是证明妨碍之制裁。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其控制或支配之下的证据予以毁损、灭失或拒不提出,其实是其处分权的行使,法院要对其处分行为给以否定评价并通过对裁判结果的调整来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就必须有充分的制裁依据和合理的制裁方式,此即证明妨碍的法理基础和法律效果问题。本章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证明妨碍法理基础和法律效果的主要做法,并在分析其分歧原因的基础上找到适合我国的选择。第三章是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现状分析。本章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方面作了介绍。就立法现状而言,主要是在梳理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立法沿革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同时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与证明妨碍有关的条文予以评析。就司法现状而言,主要是结合具体案例来考察实践中证明妨碍的主要行为方式,同时对证明妨碍现象发生的原因予以分析。第四章是我国证明妨碍制度完善建议。本章针对我国现有立法之不足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我国证明妨碍制度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首先是规定当事人的证据保存、提出义务,明确证明妨碍的义务前提,在证明妨碍制度立法方式选择上采用一般规定与针对不同证据种类分别规定相结合的形式,然后从私法制裁和公法制裁两个方面介绍了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最后是针对我国八种证据方法对证明妨碍制度的具体设置和适用做了类型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