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垄断与WTO基本原则的冲突及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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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破坏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损害市场主体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我国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的改革,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有序运转。特别是加入WTO以后,我国必须根据WTO基本原则和规则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建立一个公平、自由的国际贸易竞争机制。把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自由贸易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作为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与WTO规则相符合的法律制度。然而,行政垄断的存在不仅破坏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还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公平竞争,与WTO基本原则相背离。因此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不仅是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使我国适应WTO成员身份,遵守WTO规则的需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研究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以及危害。我国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形成了当今的行政垄断,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历史原因。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的今天,地区行政机关或部门领导为了保护本地区经营者的利益而提高自己“业绩”的动机成为了行政垄断产生的现实原因。此外,行政垄断对我国社会的危害也是巨大的。行政垄断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了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市场的统一、阻碍了我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降低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阻碍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侵害了我国市场主体独立自主的生产、经营、销售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滋生了我国行政腐败的社会风气,扰乱了国家的行政秩序,破坏了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而且行政垄断与WTO规则相违背,不利于中国兑现对WTO的承诺。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垄断与WTO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进行法律分析。包括行政垄断与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之间的冲突、行政垄断与WTO国民待遇原则之间的冲突、行政垄断与WTO促进公平竞争与自由贸易原则之间的冲突以及WTO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之间的冲突。深刻地阐述了在行政垄断下被严重扭曲的市场秩序是一种畸形的资源配置方式,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弊害甚大,必须尽快加以规制。第三部分主要是探讨WTO规则要求下,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对策。从深化体制改革、反行政垄断法的立法、司法、监督四个方面对我国反行政垄断体制建设提出意见。从而完善我国市场竞争体制、促进我国在WTO规则的要求下履行入世的承诺以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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