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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公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物质,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救助项目。我国幅员辽阔,境内地貌多样,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受灾人口在2亿人以上,因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000亿元~2000亿元以上,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5%~9%左右。虽然我国的灾害救助制度自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起来了,各级政府也积累了一套切实有效的灾害管理和救助经验,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将灾害救助纳入到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的轨道中,立法文件多数表现为零散的政策性规定和部门规章的形式。灾害管理和救助法制建设的落后严重影响一个国家救灾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影响救灾工作向国际合作方向发展。自然灾害救助主要分为灾时紧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救助,其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将这项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其开展由人的动员变为制度动员,摆脱人为因素和其他种种不确定因素,提高救灾效率。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化既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又符合当前将灾害救助以立法形式加以规定的国际通例。我国的救灾形式包括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灾民自救、国际援助以及救灾保险,其中,政府救助是最重要的救灾形式。深入细致的探讨政府救助法律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的救灾权责和灾民的救助权利;在救灾物资管理运行制度中,将财政拨付、救灾捐款和巨灾保险有机结合;在整个救灾法律体系中整合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使其在同一法律框架下运行。此三层内容层层递进,是本文写作的重点,也是全文的落脚点所在。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章节。以下将逐一简介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以此明晰本文的逻辑结构和行文思路。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和研究目的,界定研究对象,为导入文章主体部分作铺垫。第二部分是文章的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第一部分从概念、特征两个方面介绍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通过界定自然灾害救助的概念和特征,厘清了“自然灾害救助”和“自然灾害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自然灾害救助是灾害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救助内容主要侧重于政府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和生活困难的社会成员的物质和资金帮助。第二部分探究了救灾法制化的必要性。灾害救助工作庞杂、繁复,需要法律规制使其有序、高效进行,灾害救助法制化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本章内容是其他章节内容进一步展开的基础。第二章重点考察了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的法理基础,分别从生存权理论、传统社会契约论和社会利益说三个方面阐释了灾害救助理念,作为政府救助法律制度、慈善救助法律制度及公民享有社会救助权的理论基础。第三章着眼于灾害救助法制化运行的比较分析。本章第一部分梳理了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在我国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情况,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和日本救灾法律制度。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法制化进程缓慢。第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重点研究我国当前的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这一章主要深入细致地探讨了有关政府救助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及政府救助法律制度、慈善救助法律制度和巨灾保险法律制度三者间如何协调统一,在同一救灾法律框架下相互配套,发挥制度合力的立法问题。自然灾害救助的重中之重在于政府救助。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的反应和态度以及灾后重建政策决定着灾害救助的成功与否。政府在灾害救助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在自然灾害发生以后,从法律上讲,政府负有救助义务,如果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中,社会救助是政府救助的重要补充。从救灾物资和救援力量方面将社会救助和政府救助相互结合,能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有机的救灾体系。在救灾资金分担中,巨灾保险法律制度应当和财政拨付法律制度相互补充:由财政分担法律制度提供基础性补偿作用,保险分担法律制度提供可选择的个性化补偿。第三部分是结语,为论文的收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