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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性质的认定中,最大的难题是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行为人在实施不法行为的过程中,往往利用盗骗交织的手段,这就使得非法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行为难以认定。学者对该行为是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成立犯罪,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问题产生一些争论;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学者也众说不一。为了便于理解,笔者通过具体的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笔者认为,“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并不适用于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所有权应归属于用户。案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卖家,既然沉淀资金归属于卖家,即使按照一般人的观念,第三方支付平台内的沉淀资金也很难构成遗忘物,也就不存在侵占罪的问题了。行为人多次采用同一种方法非法获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来达到其非法占有目的,不应只承担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解决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争论,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施处分行为,如果实施了处分行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构成盗窃罪。案例中,被害人对资金的丢失完全不知情,更不要说其行使了处分权,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既然不构成诈骗罪,更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了。因此,行为人因盗窃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