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道德义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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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道德义务是教师作为道德主体的尊严和价值之所在。它体现了教师之为教师的独特的道德规定性。然而,当下由于人们对教师道德的认识误区,使得教师道德偏离了其本然的样态。现实中,由于行政命令、媒体舆论对教师道德的某些观念误区,使得人们对教师道德的认识发生了扭曲。并且,教师自身的道德担当也面临着弱化的危险。为此,人们渴望从理论研究中获得指引和解答。但是,已有的理论研究偏重教师的工具化价值和技术化发展,而对教师作为“道德人”的关注较少。即使有一些关于教师道德的研究,也多侧重于在经验或常识总结的基础上提出对教师的零散的“道德要求”,而鲜有对其进行系统地研究和论证。鉴于此,本研究以教师道德义务为切入点对教师道德进行研究。   明晰“何为教师道德义务”是理解和把握教师道德义务的基本前提。为此,本研究首先对教师道德义务进行概念界定,并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在此基础上,追问教师道德义务存在的根据:教师道德义务是教育本质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保证教育伦理性的必要条件,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必然担当。立足于此,本研究从“教师的初始道德义务”和“教师的实际道德义务”两个维度提出教师道德义务的基本架构。“教师的初始道德义务”内发于教育的本质和教师的本质规定性。它不关涉具体的教育情境,因此,它是抽象的、普遍的教师“道德义务”。而“教师的实际道德义务”才是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情境中的具体义务。它往往体现为某几种“教师的初始道德义务”的“合力”或其中“最义务的义务”。最后,本研究从教师自身条件和外部条件两方面探析教师道德义务的践行条件。教师对善的敬仰、教师的道德自由、道德品质及其实践智慧都是教师道德义务担当的内在基础和根本条件;而教育伦理目的的凸显和引领、教育制度的伦理化建设以及基于社会公正的“道德反馈”则为教师道德义务的践行提供了外在保障。   总之,教师道德义务是教师作为拥有自由意志的道德主体运用自身的实践理性在对教育本质进行慎思基础上所制定并积极担当的普遍原则。它凸显了教师作为道德主体的尊严和价值。教师正是在积极的义务担当中,实现自身作为道德人的德性提升和品质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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