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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长,危险货物运输已经成为运输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运输产生的影响日益扩大,危险货物运输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显得日益突出,强制保险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海洋环境。 强制保险制度在油污损害赔偿领域基本建立,损害赔偿机制相对成熟。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具有其特殊性,目前国际上只有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涉及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及强制保险等制度,且尚未生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少涉及运输危险货物造成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完善海洋污染赔偿体系,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已经成为理论界和航运界研究的课题。 本文通过借鉴油污损害赔偿法律体系中有关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来构建危险货物运输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我国建立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了海洋污染损害赔偿强制保险的基础理论;确定了强制投保污染责任险的危险货物范围以及强制保险的基本内容。通过分析认为将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风险扩大到危险货物运输污染责任险,有利于促进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向良性、健康的方向迈进,保护海洋环境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