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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性文件展开司法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一项制度创新,它打破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以往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传统,将规范性文件这一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对象。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肩负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责同时,也使得附带审查制度在该立法目的的指导下获得新的生机。本文即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确实发生的问题入手,就我国附带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引入美国对此类问题进行司法审查的典型模式——谢弗林原则,以及其在实践审判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后诞生的谢弗林三步法,从而针对我国关于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问题进行优化改进,以期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我国行政机关公信力。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进行了简单概述。鉴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完善,诸多概念在学术界与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因此,本文通过第一章,对相关概念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使得下文就相关问题的讨论更具针对性。第二部分对为美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提供审判框架的谢弗林原则进行简要介绍。考虑到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该案件作为法院审判的依据,同时也兼顾到作为本文论述的基础性原则,目前我国学界对该原则的关注还不够,因此,本文通过该部分介绍案件及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为接下来的深入探究打好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继原有的谢弗林原则后,美国学界发展完善并得到普遍认可的新理念——谢弗林三步法。随着美国行政法学界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实践的反复磨练,针对谢弗林案件判决后的发展完善,本文引入目前国内学界还普遍没有关注到的谢弗林三步法的理念,并对其进行详细论述。第四部分试图将谢弗林三步法的基本模式引入到我国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中。针对本文第一部分最终总结得出的我国附带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将三步法带入我国的实际案例中进行分析,最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提出在司法机关增加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附带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制”的同时,还应要求行政机关建立自我监督制度,要求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