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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公权力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现象的大量出现与我国的法治进程是极不相称的。本文试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探究程序性违法现象所暴露出的机制问题,并尝试探讨解决之道。这也是本文的研究目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门应用学科,该学科的发展和司法实践密不可分。所以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归纳等研究方法,并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对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问题展开探究。本文除结论外,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案例分析部分。该章分别从非法口供、证据收集、审查非法口供的主体、纠错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审级管辖、国家赔偿、超期羁押等角度选择了四则典型案例,并在对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案例所暴露出具有共性的问题。从而揭示出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缺失是程序性违法行为大量出现的根本原因。第二章对程序性制裁机制进行了分析研究。本章首先通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得出程序性公正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进而论证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界定和本质进行了分析,程序性违法行为不仅仅违反了刑事诉讼程序规定,而且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性违法行为侵害的是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性违法行为侵犯了刑事诉讼法所保护的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现行的制裁机制如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国家赔偿、行政制裁等是有缺陷的,进而阐述了应然的程序性制裁机制的要素、概念以及价值所在。第三章对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进行了研究。首先,从立法和司法角度概括分析了我国的程序性制裁现状,随后基于对现状分析对我国程序性制裁所面临的问题展开进一步探讨。立法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力、配套制度不健全等等,我国的程序性制裁问题是多方面的。这些问题的成因既有法律渊源上的,也有立法观念和理论认识上的。笔者因此认为,解决我国的程序性违法问题,应在立法上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在配套制度上加强诸如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投诉受理制度及投诉听证制度等的建设,在制度框架上建立司法审查机制为主导的监督机制,并在制裁责任方式上增加适合我国的种类等。使刑事诉讼程序真正发挥保障权利、惩罚犯罪的效力。结论部分重申了本文的主要观点。我国的程序性违法问题主要源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缺失,完善我国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应从立法、司法审查、配套制度等多方面入手。通过制度层面的措施,解决我国程序性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