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研究的问题是: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与治理结构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这种条件下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率;融资结构在变化,它将导致治理结构如何变化。 所谓的公司治理首先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投资者对自己投资的本金及其收益的“保护”,因为公司制企业既适应了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高度社会化、专业化,同时也带来了经营者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代理问题,所以公司治理就是对两权分离条件下的代理问题的“治理”。而公司治理结构从它产生之初,本质上就是投资者为了免受经营者侵害而采取的一系列方式、方法(制度性结构)的总和。 这样,企业“治理权利”的分布就是由投资者的分布所决定的了,也就是说,融资结构决定治理结构。多年来,日本企业的融资结构一直有着不同于欧美国家企业的、非常独特的方面,那就是企业债务的比重比较高,债务中银行贷款的比重又比较高,其中,主银行发挥的作用举足轻重。另一方面,相互持股是又一大特点。本文就是结合这种日本企业独特的融资结构具体地从经营者选拔、经营者监控和经营者激励三个方面分析治理结构的效率。 首先,文章认为在以往研究日本的公司治理的时候,一直是把经营者选拔当作是一个给定的条件,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缺陷,为此必须把经营者选拔问题也囊括到我们的研究框架中来。在日本,相互持股的存在使企业的经营者成了“虚拟投资者”、“事实上的大股东”,几乎架空了董事会乃至股东大会的权威。因为在相互持股这一独特的股权结构状态下,企业的经营者作为代表董事掌握本企业持有的其它企业的股票,其它企业也同样持有己方企业的股票,双方都可以在反射效果的作用下控制对方对自己的投票,即“我可以通过控制你对我的投票来控制对我自己的投票”。最终的博弈结果就是,彼此不干预。而本文认为,公司治理的主体应当是企业非人力资本的提供者,即股东和债权人。股东和债权人是不同经营状态下的企业所有者,他们应当获得委托权,从而掌握企业的治理权;企业的经营者则接受委托,充当代理人。在规范的现代公司制企业中,这样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企业这样一组契约当中的基础性契约。但在日本,经营者的选拔权是掌握在在位经营者手中的,存在“经营者选拔经营者”的现象,成了代理人选拔代理人,脱离了所有者这一委托人的控制。做为委托人却无权选拔自己的代理人,那么所谓的公司治理差不多成了空话。所以,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不是一个能够有效鉴别、选拔最优经营者的机制。 其次,对日本企业经营者的监控也并不是那么有效的。很多年来,日本的主银行监控机制为学术界所注意,普遍的观点就是,日本的主银行监控体制是非常有效的。实际上,日本主银行的监控机制也是受很多因素制约的,虽然有积极的一面,但消极的一面也不容忽视。主银行,它首先是做为一个大债权人来参与治理的,在企业还能够“正常”运作的时候,它基本上是不作为的,从而埋下了很多严重的隐患,近年来日本连连暴出的企业“不祥事件”就说明了这一点。从代理理论的角度,由于主银行同样也是企业,甚至在内部组织结构方面与其它非银行企业毫无二致,所以,非银行企业身上存在的代理问题在银行身上也同样存在。而让一个本身具有严重代理问题的监控者去监控贷款企业的经营者,那就是二重代理,其不足是显而易见的。 再次,从经营者激励的角度出发,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也是缺乏效率的,原因首先就在于激励相容问题解决得不好,经营者们有足够的激励去实现个人的理想,譬如通过扩大企业规模来提高自己的声望、社会地位,通过大量的交际费支出来增加自己的在职消费等等,但却没有足够的激励去为投资者的利益奋斗。对此,与本文的主题相结合,文章主要是从企业负债提供的约束性激励和M&A(merger and acquisition)提供的约束性激励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的。企业的负债是一个硬的约束,因为一旦破产,企业的经营者将失去所有的在职利益,所以这种激励是根本的,关系着他的生死存亡,为此他必须努力。而在日本,企业的经营者可以预期来自主银行的救助,这种多年来的企业“少死少生”使得企业的经营者们心理素质强过了欧美企业的经营者们,敢于承担较高的债务,破产风险意识十分淡漠。这从债务激励的角度,就是不折不扣的激励不足。同样,M&A提供的约束性激励也不足,相互持股产生和发展的最重要原因即在于此,抵御来自资本市场的M&A。 总而言之,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实际上是不高的,不高的原因如上面所指出,在于日本企业独特的融资结构,是它深刻地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因此,相互持股应该消除,主银行融资也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应该加以改善。而实际上,它们也都是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中的。 最后,本文认为,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将趋向于英美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