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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不端行为的存在方式在空间上具有广泛性,在时间上具有恒常性。现代社会里,随着科技竞争的越发激烈,科学不端行为更是频繁发生,而科技进步对社会发展正日益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这使得科学不端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以往任何时代都大。目前,我国对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控主要依靠道德、民事和行政手段进行,然而调控的结果不尽人意,科学不端行为增多的趋势并未得到抑制。在这一形势下,将一部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科学不端行为做犯罪化处理,用公权力来保障科研活动的健康开展是一种有意义、有价值的制度尝试。本文从犯罪学的角度,借助刑法科学理论,通过审视科学史上的一些实例,从理论上论证了科学不端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文首先从语义分析出发,以“科学研究活动——科学越轨行为——科学不端行为”为逻辑脉络,层层递进地分析了一些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最终明确现阶段可以成为刑事治理对象的科研行为的行为界域——篡改、伪造和剽窃。 随后,论文从理论及现实两个层面寻找科学不端行为犯罪化的依据。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科学不端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科学不端行为对科学研究活动的开展具有误导和干扰作用,使科研的失败风险加大,容易导致科研结果的无效或低效,极大地阻碍了科学进步,甚至严重损害国家荣誉。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尝试对科学不端行为犯罪化。 最后,论文在前文理论探讨的基础上,以刑法谦抑性为原则,遵循我国刑法典,结合我国科研体制的特点,针对“创设罪名”与“配置适于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的刑罚”这两条途径,以创设伪造数据罪,配置资格刑为例,对建立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期望对科学不端行为的有效治理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