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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E模式又称协议控制模式,是对传统的红筹模式的改造。其基本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通过合同或协议,而非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实现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控制。同其它的境外融资方式相比,VIE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可有效地规避复杂的上市审批和申请程序,当传统的红筹模式的融资方式陷入困境之时,VIE模式的出现无疑为境外间接上市融资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道路,因而可以称得上是资本市场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重大事件。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纾解了我国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境内因资本市场门槛过高而无法融资的既往困境,满足了其发展壮大的资金需求,而且也为这些企业带来了境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此后的互联网行业发展迎来“黄金十年”的实践有力表明,VIE模式对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功不可没。我国民营企业采用VIE架构境外上市时,在披露的招股文件中一般皆附有中国律师出具的如下类似意见:VIE模式不适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中有关“并购”的规定,因而无须得到商务部或者证监会的批准,VIE协议合法有效。但在绝大多数人士看来,这种过分拘泥于法律文本的解释并不能真正改变VIE模式规避监管的本质。由于法律地位模糊,VIE模式也内在地隐藏了巨大的风险。在本文的写作中,笔者先在概念上厘清VIE与协议控制,介绍VIE模式的法律特征、适用范围及形成动因,接着笔者从监管层面和协议层面出发,结合理论与实践,分析VIE模式在境内主要遇到的两种法律风险。一直以来,国家监管部门对于境外间接上市采取的都是严格的监管立场,但在对VIE模式的监管态度上却一直模糊不清,而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是个突破。本文先分析了之前关于VIE模式监管的法规,同时指出这些法规存在的种种问题,接着在第四部分对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对深入的分析,说明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协议控制是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以实际控制人作为认定是否外资的标准。随后分析认为,如果该草案最终通过成为法律,那么由于监管加强,VIE模式能够规避法律政策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协议控制所谓的能够规避复杂的上市监管审批程序的优势或将大大减弱甚或最终消失。VIE模式虽然意在规避我国法律政策的监管,但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VIE模式未来的留存问题上,我国监管层不应轻率地作出片面化的“留”或“存”的决定,而应随着国内外市场的发展变化给予VIE模式一定的缓和空间,而对于VIE模式的动态的监管也决定了对于VIE模式的法律政策监管的学术研究必然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