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建国至今,我国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经历了由私人所有到集体所有的变革。这一产权制度变革的目的是为了消除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残余,全面实现土地的公有制。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制在保障农民“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在我国历经了改革开放30年的转型后,无论是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建设还是人民的意识形态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其与新的经济基础及社会现实之间的脱节凸显了一系列的矛盾与冲突。这些冲突和矛盾折射出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由于其自身在制度建设思想和制度安排上的先天缺陷,已经成为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如何尽快确定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 宅基地产权是权利的组合。权利就如同一根无形的绳索,将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紧密地联结在一起,这决定了对宅基地产权制度的研究应当在法律和经济的交叉领域进行。故本文结合了法哲学、产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法经济学中的理论,借助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分析框架,通过对三种权利状态进行效率和公正的比较分析,探讨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方向。 论文第一章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总结了当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给予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并概述了本文研究的相关理论。 论文第二章是农村宅基地产权的应有状态研究。作者首先对农村宅基地产权进行了细分,认为一项完整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应当分为“五权”,即归属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发展权;而后,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特点规范性地提出当前农村宅基地应有产权需要具备的三个价值标准,分别为土地资源配置有效、社会分配公正以及公正较效率更具优先性;根据这三个价值标准,利用西方经济学原理,构建了一个纯理论状态下的农村宅基地应有产权制度。 论文第三章是农村宅基地产权的法定状态研究。作者首先对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进行了论述,而后详细分析了当前农村宅基地产权法定状态的结构,认为农村宅基地法定产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分别为:产权配置的分割性与产权变动的限制性;归属权具备更多公权属性;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不纯粹性;以及发展权和处分权的模糊性。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法定产权的形成因掺杂了过多的国家意志而与产权的应有状态产生了背离。 论文第四章是农村宅基地产权的实有状态研究。作者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实有产权的表现形式进行概括,利用博弈原理对其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发现通过在社会经济中的实践运行,实有产权表现出与法定产权完全不同的特征。包括宅基地归属权逐渐由公法意义上的权利转变为私法意义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有所扩展,法定产权中处于模糊状态下的发展权和部分处分权在不同博弈环境下由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所分享;以及实有产权体现出的多样性和区域差异性。作者认为,实有权利状态与法定权利状态的对立是一种信号,提醒当前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存在着不少的缺陷和问题,以至于通过经济运行的博弈过程,权利主体的行为能力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边界。 论文第五章是以效率和公正为依据对三种权利状态的比较分析及对改革启示的探讨。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法定产权状态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充分性降低了交换效率、宅基地处分权和发展权被限制降低了生产效率,故相比纯理论状态下的应有产权而言出现了极大的效率损失;实有产权相比法定产权虽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但由于实有产权没有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导致交易成本过高,从而带来效率损耗;法律造成的宅基地产权残缺无论在法定权利状态还是在实有权利状态下都损害到了社会分配的公正。因此,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在于从私法上对宅基地产权中的各项权利主体和内容给予明晰并建立一个可流转的宅基地权利体系,同时保证宅基地权利与其他土地权利之间的公正性。 论文第六章是实证研究部分。作者根据法经济学理论,通过对当前较为典型的地方试点改革模式进行总结与评价,认为深圳的宅基地国有化改革是地方改革中最为彻底的,而重庆和成都对当前宅基地集体所有的改良模式也值得借鉴。这些经验均有助于在进行改革路径设计时降低改革成本,避免改革引起的社会风险。由于当前改革的首要任务之一是要照顾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益,纠正社会分配的不公,因而农民的改革意愿对于改革的模式选择也是非常关键的因素。农民对于财产权利的需求以及对现状占有不公的不满需要在制度的设计中予以重点考虑。 论文第七章研究了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现实选择。作者首先借鉴国内地方试点改革以及国外土地产权制度对私有化、国有化和改良集体所有三种改革思路作出了详细的路径设计,而后通过与现有制度安排的耦合程度、制度改革过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程度、新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和谐程度以及新制度运行所带来风险的不确定程度四个方面分析了每种改革路径的制度成本,发现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区域差异明显,导致在不同区域宅基地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不同区域,每种改革路径的制度成本也会出现差异。因此我国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应采取私有化、国有化和完善集体所有并行的多元化模式。而后作者对于这种改革模式给出了政策建议。 论文第八章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本文研究的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法学与经济学结合的研究角度、社会博弈的研究方法,以及多元化改革模式的研究结论。不足之处在于对各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研究较为欠缺、对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分析略显薄弱,以及对多元化制度改革的路径设计有待进一步细化等。期望在进一步的研究中能弥补这些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