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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是风险社会,负责控制社会风险的政府的违法行为可能是风险的最初形成要素。行政执法领域是官民接触最为频繁、社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领域。因此,实现“官民和谐”、达到公权与私权的良性和谐互动,防范行政执法风险是实现“中国梦”的必要条件。环保问题是涉及民生的重点问题,新环保法的制定与实施给环境执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环境执法在协调各主体利益关系的过程中会存在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近年来环保类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说明环境执法风险是行政执法风险中最为“突出”的领域。本文以环境执法风险防范为题进行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界定环境执法风险,并以风险管理理论、行政自制理论为基础,从环境行政权行使过程的角度建构环境执法风险的内部防范机制,以规范环境行政权,同时为其他领域的行政执法风险的防范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环境执法风险是环境执法主体在行使环境管理权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环境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之间发生纠纷与冲突,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以及被复议、被诉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与权威丧失等各种不利后果的可能性。环境执法风险具有一般执法风险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即客观性、不确定性和连锁性。同时也具有自身的个性特征,即环境执法风险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以及环境执法决策于未知中的复杂性等特征。根据引起执法风险的原因不同将风险分为作为引起的风险和不作为引起的风险;根据执法的风险点不同将风险分为内生型执法风险和外引型执法风险,根据执法风险与实体法或者程序法的关系分为与实体有关的风险和与程序有关的风险。环境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直接原因包括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原因。执法主体的原因包括环境行政权的不规范行使、执法理念的落后、执法方式的不当以及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执法相对人由于法律意识不高、利益表达方式的不当,采取暴力抗法行为和拒绝执法行为是造成执法风险的另一方面原因。深层原因包括环境立法的不完善,环境执法体制不科学,以及环境执法过程中复杂多样的利益关系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环境执法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涉及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利益协调即公共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冲突与协调,涉及与环境有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地方保护主义在环境执法领域表现尤为明显。甚至出现了地方政府消极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命令、不正当干预环境执法活动、致使环境执法不公等降低政府公信力的行为。环境执法风险防范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根据风险管理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进行的理论研究与制度构建。借鉴风险管理理论中的“风险”概念,对环境执法风险做出界定。将风险管理理论中的风险预测、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引入到环境执法风险防范中。风险管理理论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为环境执法风险防范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行政自制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控制行政权,这与环境执法风险防控的目标是切合的。通过反思传统行政权控权理论,论证应用行政自制理论防范环境执法风险的正当性与可行性。环境执法风险的防范包括外部防范措施和内部防范措施,本文仅根据环境执法行为的过程和行政主体自我防控的角度建构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并不排斥风险的外部防范措施。环境执法风险防范制度包括环境执法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事前防范包括建立环境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建立环境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加强环境执法人员行政伦理的培养。事中控制包括完善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执法,转变环境执法方式。事后应对包括建立环境执法风险评价制度、完善环境执法自我纠错机制和环境执法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基于行政自制的视角研究环境执法风险防范的意义在于纠正以往单纯依靠外部规制行政权的倾向,运用内部行政法的作用对行政权进行内部控制,即从行政权自身的角度来研究权力运作的风险及防控,建构行政执法风险事先的自我预防、事中的自我遏止、事后的自我纠正,这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生态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