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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转换生成现象,在人类历史进程的相应时期,构成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形式。在多民族国家的治理中,各项民族政策在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等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无论是单一制国家还是联邦制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人民团结,在追求各民族的和睦相处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如何实现和保证这一点,则因各自不同的国情和不同的民族政策选择而结果不同。这就需要人们深刻认识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复杂国际环境,世界民族问题对我国的影响,以及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的极端重要性。 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探索中,突破对“天下国家”认识的局限,意识到中华民族不是“一族一国”的单一概念,而是包括国内各民族在内的整体概念。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上,中共最初提出“民族自决”,但最终选择了统一国家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处理中国的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1949-1956年,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民族政策的“黄会时期”,它奠定了新中国中共民族政策体系的初步基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指导下,结合中国的民族实际,中国共产党和各级人民政府,从多方面成功地贯彻实施了符合新中国客观实际要求的民族政策,取得了伟大成就。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央先后派出民族访问团和调查组分赴各少数民族地区,宣传民族政策,进行民族识别。从而开启了新中国历史上一场“规模大、历时久、范围广”的对各民族群体进行“族名和族属”辨别和认定的“伟大工程”。它给国内各民族以平等的“民族”称谓,保障少数民族“立志成为民族并被承认为民族”的权利诉求;它是对中国境内存在的民族实体的承认,体现的是一种“尊严政治”:在反对错误民族主义倾向方面,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要求着力消解大汉族主义;在1952年和1956年的两次全国范围的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中都突出反对大汉族主义,强调要把克服大汉族主义作为协调民族关系的关键。有力地消除了由于历史、经济和社会等原因造成的民族隔阂。大力培养民族干部,有效实现了自治机关民族化,并使少数民族真正拥有自己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在省级自治区建设方面,内蒙古住19/17年5月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的基础上,于1954年6月实现区域规划,形成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改变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东、西蒙古分离、农牧矛盾突出的面貌;新疆和平解放后,党和国家根据历代中央政府在新疆屯垦戍边的历史经验,于1954年10月成立“具有战略意义”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后在1975年3月被撤销,于1981年12月经过充分论证后恢复)。在成立自治区问题上,经过充分讨论最终摒弃维吾尔斯坦、东突厥共和国等错误主张,并通过自小到大的方式,于1955年10月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西藏,1951年5月签订了标志着西藏和平解放的《十七条协议》,从协议签订的目的、过程和前提等各方面来看,《十七条协议》都具有合法性和正义性;1956年4月,成立了带有政权性质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而达赖集团通过长期策划,却于1959年3月阴谋发动全面武装叛乱;中央政府迅速平息全面叛乱,并提前实行民丰改革,最终于1965年9月建立西藏自治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反对达赖集团及其海外流亡政府企图实行高度自治的“大藏区”。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并实行制度性的政策安排,尊重了少数民族“在对自己故乡有形占有的同时,立志争取自治”的政治主张。以“公平正义、自治共享”为价值取向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现实合法性和历史合理性。 在高度肯定新中国民族政策取得成就的同时,必须清晰地看到,此时期的民族政策也存不尽完善之处。如何正确分析和评价此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关系到我们能否正确总结历史经验,真正坚持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尤其不可忽视的是,随着一些有着深刻政治背景的恶性事件(特别是西藏的3·14事件和新疆的7·5事件)的发生,国内外有学者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予以质疑,认为其助长了少数民族民族的“政治化倾向”,各项民族优惠政策造成了“反向歧视”,甚至提出与民族区域自治相对应的“第二代民族政策”,希图实现我国民族政策的“代际转换”。对此,需要人们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和正面回应。而作为统一多民族国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促进各民族间的族际整合,有助于实现“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国家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