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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它破坏了家庭的稳固,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遭受家庭暴力的成员,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更有甚者,导致心灵的扭曲,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家庭暴力越来越重视,国家出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大部分省市也制定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条例,理论界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论证不胜枚举。但是立法对家庭暴力防治存在着许多不全面之处,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一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本文围绕家庭暴力的认定问题,探讨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针对不足提出个人的完善建议。除引言外,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认定的意义以及家庭暴力认定需要考量的因素。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全面认识:一方面从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视角,结合我国理论界学说,简要说明当前立法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阐述家庭暴力认定的意义,表明家庭暴力认定的目的。分析家庭暴力认定中涉及到的因素,提出本文所持观点以及下文所讨论的重点。为深入探讨家庭暴力认定问题打下基础。第二部分立足于我国家庭暴力认定问题的现状,探讨了我国当前家暴认定模式的不足。该部分从两个方面展开: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探究我国立法中对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以及行为方式的认定,分析家庭暴力案件采用的证据规则,分别找出各自的缺陷:我国立法对主体范围的认定过于狭窄,对配偶、父母、子女这些毋庸置疑可作为家庭成员的主体未给予回应,对争议性较强又亟须保护的前配偶、男女同居者等主体亦处于回避态度。行为方式认定中未涉及对性暴力的防治。另外,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问题一直难以解决。主要从举证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类型三方面分析我国证据规则的不足,为解决认定难问题做好准备。第三部分研究了关于家庭暴力认定的域外立法现状,探讨了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家庭暴力防治中的成熟经验,分析其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点。第四部分对前三部分进行总结提炼,通过与域外立法的比较分析,吸收其中先进的立法。结合我国的现状,从主体范围认定、行为方式认定、证据规则几个方面分别提出个人建议: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当拓宽,共同生活的前配偶和男女同居者应该被视为家庭成员进行保护;行为方式应增加性暴力这一类型;证据规则的完善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用盖然性优势原则的证明标准、规范证据类型,充分发挥证人证言、书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