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除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体现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法官在量刑时必须考虑但酌情适用的可能影响量刑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死刑裁量中考虑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刑法谦抑性理论、刑罚个别化理论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通过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限制的理论依据。我国刑法体现的可选择性的法定刑构造、死刑适用标准的原则性以及死缓制度的设置与运用是能够通过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限制的现实依据。酌定量刑情节在罪前、罪中、罪后中都有所体现。在罪前酌定量刑情节中,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被害人过错以及被害人承诺对死刑适用有着较大的影响;在罪中酌定量刑情节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对死刑限制发挥一定的作用;在罪后酌定量刑情节中,积极减少损害后果、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等也是限制死刑适用的重要依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过运用酌定量刑情节对死刑进行限制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包括适用标准不统一、运用随意性大、竞合的适用标准难以把握以及裁判文书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表述不规范等。因此,我们应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配套制度的完善三个方面加以解决。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其次,在司法方面要规范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标准和操作方法。另外,还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包括完善释法说理和判后答疑制度,从审判后为当事人解决后顾之忧;健全死刑附带民事调解制度,为被告人酌定量刑情节的争取做最大的努力,同时有利于减轻被害人亲属的心理负担。确立通过酌定量情节限制死刑适用的监督机制,使得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更加透明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