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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冤假错案频发、审判重心前移、司法权威性不足等诉讼难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接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次改革体现了中国刑事诉讼领域“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理念的缺失。在这种审判中心司法观念缺失的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机制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案件结果定性于侦查阶段,审查监督权与审判权沦为形式确认权,刑事诉讼法自身固有的程序价值得不到彰显。为了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平正义,必须保证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就显得尤为必要。同时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传统侦查中心主义造成冲击,在适用时必定会遭受阻碍,因此,必须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从而保障证据的合法有效。本文主要研究通过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则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二者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刑事司法理念上具有相通之处。但在现实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由于长期存在的侦查中心主义,法官在依法行使审判权时总是会下意识的配合公检的侦查权,再加上法官未能及时革新司法理念,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观念,法官大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持有排斥情绪。本应帮助审判发挥其实质性作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法官弃之不用。再加上我国律师辩护率较低,大多数被追诉人无从获得辩护援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辩护中极少被启用,导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共同陷入僵局。因此,我们必须明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本次改革体现的不仅是审判是否采信证据及定罪量刑的决定性权力,同时体现出审判权对非法侦查行为具有制约性的否定性权力。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法院实质性的权力,是一种否定非法侦查行为的权力,是一种保障审判公正性的权力。所以,为了有效地推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必须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明确法官以审判为中心司法理念,促进法官从抗拒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主动适用,加强律师的有效辩护,通过辩护律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保障被追诉讼人合法权益。发挥庭审程序的实质化作用,使法官有能力自主独立的做出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促进司法的公正。但同时也必须要明确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既是法官的权力也是法官职责。对法官不依照法律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行为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从而促进法官更为公正的行使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