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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执法和解是指,在证券执法过程中,证券执法主体与相对人之间通过自愿协商而就被调查之证券市场行为达成和解,以此代替行政处罚或取得等同于或超越行政处罚之效果,并因和解的达成和执行而终结案件。
证券执法和解是在和解广泛应用于行政执法领域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属于行政执法和解在证券领域中的运用。它适用于在证券执法主体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由于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而与相对人相互让步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情况。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处在改革与发展的新时期,立法与规范相对市场行为不足且滞后,现行行政执法手段的局限性与证券违法行为的复杂化之间矛盾较为突出,执法资源有限,处罚执行困难,诸多因素制约着证券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引入和解已成为提高证券执法效率和效果的必然选择。执法和解在我国缺乏法律规制,加之,证券执法和解在实际适用和解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如何应对在证券执法中适用和解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文共分四个章节。
第一章是证券执法和解的合理性研究。针对目前部分学者、公众表达了对执法和解适用于证券领域的质疑和忧虑做出了回应。此外,从证券执法现状、执法资源、公共利益、传统文化等角度对证券执法和解的合理性做出分析。
第二章从制度层面和实践状况对我国证券执法和解的现状加以分析。证券执法和解在我国立法层面上缺乏法律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制度与现实存在脱节。尽管如此,在证券案件中适用执法和解时仍然面临着证券执法和解启动具有随意性、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缺位、“利益相关者”介入受阻、证券执法和解的救济途径缺失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章对外国及其他地区证券执法和解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求对我国证券案件引入执法和解提供有益借鉴,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证券执法和解制度。
第四章是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此部分内容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包括证券执法和解的法律关系的厘定、证券执法和解的程序制度的构建以及证券执法和解的救济三个方面。证券执法和解的程序制度构建涵盖和解的过程及和解的结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规范与完善的建议。通过加强对证券执法和解程序规范,规范行政执法权,保障相对人权利,提高行政效率。
我们不能因为在证券执法案件中引入和解暴露出的问题,就对其予以全盘否定,而应采取审慎的态度,通过制度的构建将执法和解在证券案件中的适用掌握在合理的范围内,努力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