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中的司法与政治——以英格兰法律社会史为材料(1154-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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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问题是司法。但与一般的司法研究不同,本文的视野集中于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功能与技术,以及由此带来的问题。在已有的理论中,往往更多地关注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而对于司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政治功能的研究却相对薄弱。而本文的研究试图对于这一理论问题有所拓展与延伸,并希望对于当代中国司法与政治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有所启示。  但本文并不追求抽象的理论探讨与面面俱到,而尝试运用法律社会史的方法对于1154年到1701年的英格兰个案进行解读,试图在具体的经验描述中呈现理论问题的复杂。之所以选择这一材料,是考虑到原生型的英格兰经验可能更典型地展现司法变迁的内在规律;同时,由于被视作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的范本,国内学界对于英格兰的讨论已有一定的积累,因而也更具知识上的交流性。  第一编“原理与技术”,是全文的总论部分,集中讨论司法治理国家的原理问题。从语境论切入,本文首先探讨了中世纪的英格兰所面临的早期现代国家的治理问题,并从物质制约条件的视角解释了以被动解决纠纷为特征的司法治理得以生成的历史成因。而对于“新近侵占诉讼令”的微观制度的考察则表明,英格兰的司法治理还较多地展现了自生自发的经验主义的制度演进模式。  接下来的第二编和第三编是分论部分,分别关注司法在国家治理的“普遍化”(空间)与“常规化”(时间)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由此引出的问题。  首先是司法在向下延伸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中央与地方”问题(第二编),即本文第三、四章。从中世纪地方治理所面临的“成本—监督”的难题切入,第三章的分析表明,较之郡长制的实践,巡回法庭在低成本地将国家权力延伸到地方的同时,也较为有效地避免了政治离心倾向的产生。第四章分析了总巡回法庭与郡长制相结合的治理技术被新的特殊巡回法庭和治安法官所取代的历史变迁,并以此为视角透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相互博弈与渗透。  其次是国家治理的去个人化过程中的“法官与主权者”的问题(第三编),这一编集中讨论中央王室法庭。通过对于中世纪王室法庭的产生与实际运作的个案考察,第五章的分析质疑了王室法庭“自主运行”的观点,探讨了政治语境中的法官与国王之间的复杂关系。第六章转向近代早期。借助对于17世纪英格兰争取司法独立的历史反思,本文试图在强调宪政传统与职业化视角的同时,凸显国家治理中的政治权力结构对于法官/主权者关系的塑造。  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在提炼了全文的基本观点之后,本文还讨论了英格兰的经验及其理论意涵对于当下中国的启示,尝试对于理解司法与政治、移植与本土、职业化与民主化等困扰当下中国司法改革的诸多难题提供一个更为开放、务实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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