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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要求必须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适用于我国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制度,是近代法律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它极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然而,如果违背设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反而会极大地危害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确立和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制度,是当今维护公司法人宗旨和原则、从根本上完善公司法人格制度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 关于法人本质的学说,大陆法系有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法人实在说,英美法系有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法人特许说、法人契约说等学说,这些学说以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公司法人的本质,对正确认识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和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启迪。公司法人制度有其自身的特征及价值目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以鼓励投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公司独立拥有与其法人资格相适应的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以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相统一为原则,公司法人制度只有均衡两者的利益,才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然而,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责任,这一原则使得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竖立了一道坚壁,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内在驱动下,诱使部分人滥用有限责任,作出偏离公司法人制度宗旨的行为,对此,如果没有相应加以矫正的法律制度和途径,公司法人制度无可避免被滥用,阻碍经济的发展。 美国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相对最完善的国家,其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适用灵活而广泛,危害公司宗旨的病毒不断得到清除,从而有效地维护经济交往中的社会公正,促进经济的发展。借鉴美国公司法人否定制度的原理,对我国法人否定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针对公司背后的利益主体滥用公司形式而予补救的一项法律原则,无论从传统的法律思想还是当代学者的理论探求,都可以发掘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并不是对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否定,是在承认有限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公司背后利益主体滥用公司法人人招侵害他人利益行为的必要追究。 我国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司法实践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法人人格否定适用要件作出相对完整的定义,同时应当总结各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成果,具体、明确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般是公司的控制股东,但即使在公司中没有股份,只要利用各种关联关系对公司进行控制并滥用受控公司的法人人格,控制人即为公司背后的实际利益主体,应受到追究。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包括:1、资本显著不足;2、公司资产显著虚假;3、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包括:公司无独立的意思能力,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等;4、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约义务;5、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的情形。同时法律应当排除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者为自己的利益而主张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法律还应当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确定不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在合同、侵权、税收、环境保护等领域表现了各自的特征。在合同领域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主张者是否自愿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没有进行欺诈,交易各方实际上在各自自愿的基础上对风险的分担达成了某种共识,即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而,法律没有必要干涉这种风险分配。在侵权领域,债权人是由于受到债务人的非法侵害成为债权人,不是出于自愿而成为债权人,只有公司拥有足够的资产,足以承担该公司正常情况下可以预见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时,公司的股东才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待遇,但是,即使公司拥有足够承担一般可以遇见的风险财产,如果侵权是公司股东蓄意谋划的,公司法人格仍然应当予以否定。在税收领域,即使某个公司在设立时的目的即为规避某项税收或为取得某项税收优惠,应当是允许的,法律应当预先规定哪些刻意谋取某项税收优惠或逃避某项税收的行为为非法。在环境保护领域,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灾害后果时常非常严重,甚至威胁到全体人类的生存环境,有限责任制度既然作为法律的的创设,有必要要求公司的控制人有责任确保公司不造成任何重大环境污染,否则即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追究公司背后的利益主体对重大环境污染造成的灾难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及其它关联公司关系中。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最容易造成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法律有必要加强对一人公司的规制;母子公司关系中主要是股东利用股份控制权实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在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对子爪司的债权是否获得与其它债权人同等的清偿权时常引起争议的问题,应当按照各自的具体情况确定股东对子公司的债权的清偿顺序;殷份以外的其它关联关系非常的复杂,主要表现为契约关系,如产品销售关系、原料供给关系,技术服务关系等等,如果某—利益主体,通过契约控制、操纵另一家公司,不管这种契约是书面明示的,还是默契事实上的,只要利用这种控制、操纵的地位,并且达到具体的适用法从格否定的情形,即可以对被控制、超纵的公司法人格予以否定,由背后的利益主体承担责任。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中,对在形式上虽然分为众多的公司、本质上利益统一的实体的公司,应当作为一个“统—体”对外承担责任,当然,对于公司集团,虽然所有公司的利益是统一的,如果这些公司相互独立、没有混同,则不能够将这些公司作为一个“公司统一实体”看待。 我国现今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迫切需要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同时我国为了适应这种世界法律制度的潮流,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确立与完善与我国确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公司法律制度是分不开的,我国有必要对是否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家制度等重新检讨,在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基础上构思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