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0年两高三部颁布了"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性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各项规定,代表着该制度在中国的正式构建。2012年,国内最新完成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从立法的层面对上述规定予以确认,意味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最终确立。修改后的刑诉法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明确检察机关在排除程序中占有主导地位,就此肯定了具备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对具体操作规范未能作出周密的规定,在具体实践操作中运行仍存在一定的困难。据此,论文以检察机关实务工作的有关方向着手,针对怎样优化配套的新规定,以及检察方面如何依靠该制度来开展工作提出对应的意见。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现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内容以及其中的各项问题,核心问题属于具体界定存在含混的问题,对应的适用程序不清、二审救济程序不够完善。第二部分阐述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起的重要作用,即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和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并提出了在十八大背景下,反腐力度强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对职务犯罪案件和非职务犯罪案件即普通刑事案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在的差异。第三部分也是全文的重点,分别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案件和非职务犯罪案件的适用切入。其中在职务犯罪案件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办案模式、心理定位及取证方式均面临挑战,其次从转变办案理念、正确区分讯问与诱供、更新办案设备并结合检察实务来完善该制度的具体运用。而针对该制度在非职务犯罪有关情形之内的具体运用问题,怎样察觉实际存在的非法证据,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实物证据、非法证据衍生的其他证据并提出相应完善的建议。最后介绍非法证据排除在审判阶段的应用,就如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该程序启动存在的问题、对启动难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设立救济机制的重要意义。不论是职务犯罪案件还是非职务犯罪案件,非法证据均应从源头遏制,深入应用和监督,使排除规则能够良好运转,真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