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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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激起了学界对帮助行为正犯化(共犯行为正犯化)这一立法模式的热烈讨论。其实,该罪并非刑法中的特例,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方式由来已久,如帮助恐怖活动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等。但直至《刑法修正案(九)》明文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确切罪名后,共犯行为正犯化才引起了大范围的探讨。学界对此罪的看法褒贬不一,有人认为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方式动摇了我国的共犯理论根基,应予以矫正;也有人认为这将成为未来网络犯罪的一种立法趋势,值得提倡;还有人从不同角度提出对该罪的看法,认为该罪可以视为只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量刑情节,根本不涉及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讨论,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诸多观点。本文将围绕着这些问题的矛盾与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对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这一立法方式进行探讨与研究。除导言外,本文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对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背景分析。在探讨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合理性之前,必须要对我国共犯体系的归属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是“共犯正犯化”这一概念存在的理论前提。所以,第一节从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理论语境出发详细介绍了共犯体系中的单一制和区分制并比较了二者的优缺点。本文认为,从我国的立法规定出发,我国的共犯体系应当归属于区分制。第二节分析了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问题起因,即为何共犯行为正犯化这一立法模式会应用于网络犯罪并引起学界大规模讨论。网络3.0时代的到来引起了传统网络犯罪的变异,而共犯行为在新型网络犯罪中的变异则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方面,共犯(帮助)行为人不再仅仅只是处于辅助次要的地位,在新型网络犯罪中,共犯行为人同样也可以发挥主要甚至是关键的作用;另一方面,共犯行为人之间的共犯关系也逐步弱化,表现为共犯人之间的相互协作和主观联络的弱化。第二章是对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理论纷争的论述与评析,也是本文的重点论述对象。第一节介绍了学界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性质的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与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同,该罪仅仅只是一种共犯的量刑情节,也有学者将该罪视为共犯的有限化,本文认为该罪与帮助恐怖活动罪没有任何区别,属于共犯的完全正犯化,回应了诸多关于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理论质疑并详细论述了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正当性。由于对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罪名性质的观点不同,所以对其解释方案自然也存在差异,故第二节就形式共犯论和实质共犯化的争议展开论述,在对二者做出详细的介绍后,本文重点从实践论的角度分析了形式共犯论解释方案的不足之处及实质共犯论解释方案的现实价值。第三章对网络共犯的入罪路径进行了系统梳理并提出了有关网络犯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罪名的重新解读思路。第一节从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对网络共犯的入罪方式进行了路径梳理并各自分析了其不足之处,司法路径下主要有三种模式:形式共犯论下的限制从属说、实质共犯论下的单独入罪和实质解释论下的单独定罪量刑。立法则主要通过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三个相关罪名的增设,确立共犯的正犯责任和平台责任。第二节则针对目前理论的争议和立法的不足提出了新的解读思路和立法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对于立法已经出台的规定,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任务是如何正确理解该规定并在不与刑法基本理论相违背的情况下在实践中予以合理适用,而不是陷入无休止的理论争议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定位,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兜底性质的罪名,即在依照从属性理论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予以适用。而对于法条本身规定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增设第二档法定刑、合理使用资格刑、罚金刑和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等方式来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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