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以刑罚福利主义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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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国有两项司法制度被认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其中一项就是中国监狱制度,即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制度。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也遭遇到与国外相雷同的瓶颈,包括犯罪率及案件量激增,监禁人数大幅度提高,国家财政负担严重且矫正效率不彰的问题。应当说,中国监狱行刑实践--即以“中国监狱”为器皿的“改造刑”,已经日益呈现出某种紧张关系。在此背景下,我国监狱行刑领域对矫正理念的简单注释以及对“罪犯改造理论”的盲目崇拜有必要放在真实的司法状态中获得重新审视。本文的问题意识即是基于以上的时空背景,希望通过学理以及实务上的探讨,来揭示一直以来被监狱的高墙所遮蔽的疑问。这就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行理论描述与实际司法操作之间的悖反?在中国改造刑的经验形态中,“矫正”有着怎样复杂的性格?这个概念背后有无隐含的历史、文化或社会经济脉络可寻,如果有,它是以怎样的方式和渠道发挥作用?在刑罚实践中,矫正效果不佳的根本痼疾何在?刑罚的病象,能否单纯的在矫正实践中加以诊断?被我们视为良方的社区矫正制度能否从根本上缓解深藏于中国行刑实践背后的种种紧张。   尽管已经有学者关注上述问题,但研究现状难以令人满意。社会学、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等几大学科中对罪犯改造的理论研究都缺少对现实改造经验与形态的足够关怀和批判性的理解,也未能形成具有解释力的概念体系。鉴于此,笔者认为关注监狱矫正机能的历史和现实经验,尤其是关注现代中国罪犯改造的经验形态,对于探寻当下监狱制度尤其是刑罚制度变革的新思维,乃是不可或缺的途径。笔者亦相信,刑罚的复杂性格及其悖论深藏于矫正刑的制度中,通过对监狱行刑具体实践的诊断,包括对罪犯改造模式的分析与批判,将有助于人们在刑罚范式革命的意义上认清监狱发展的真相并思考刑罚制度变革可以且应该选择的方向。   矫正一词的发展和使用,历经了一段荆棘的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会根据时代要求对矫正进行不同的价值塑造。因此,对矫正的定义常常表现出记述与记述之间的矛盾,为求其全备,笔者尝试列举出扩张与未扩张两种矫正的定义范围,并加以概括说明。然而,作为被扩张意义上的矫正,其外部概念的过度扩张将无可避免的导致其意义的多样化,而多样的相似性也将导致矫正使用意义的混乱。因此笔者采撷的是狭义的“矫正”。   与西方矫正刑的提法不同,在我国主流的刑罚语境中,改造占据了重要地位。尽管西方的矫正和我国的改造的提法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但在目标上各有侧重。西方基于“思想自由”的原则,偏重技术理性;我国则历来强调对罪犯的思想改造,将改造的重心放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转化上,强调改造刑作为一种工具的政治表达。然而,伴随着中国的监狱学从“以俄为师”转到“以美为师”,中国的行刑领域,正呈现一种“改造刑”被“矫正刑”挤兑的局面。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思想改造”背后的价值僭越进行颠覆性的理论批判,另一方面“矫正”的概念在我国行刑理论与实践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出现了矫正和改造两个词混用的情况。本文亦交叉使用这两个词,未加严格区分,均指通过各种教育、矫治手段,以消除罪犯反社会性人格的活动。   尽管笔者着眼于作为改造的矫正,但是在矫正的阵营内,改造(Reform)始终与矫治(Treatment)、复归(Rehabilitate)并存,这使得矫正的面目变得扑朔迷离。结合中学西理,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概念虽基于各自刑罚理念的优势地位,然而作为一种实际问题,三种理论问存在着根本性的内在联系,并且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作用。矫治、复归作为改造的应有之义,无不是执著于刑罚与罪犯守法人格特征恢复的因果关系,其最终指向改善犯罪人处遇的结果,因此都可以纳入一种更广义的矫正学的知识范畴。在此基础上,笔者将矫正理解为这样一种司法:即对于确定入狱服刑之受刑人,藉由矫正机构拟定之矫治处遇计划,根据社会需求来改善犯罪人之反社会性人格。矫正的目的更确切的说,主要是指改变罪犯不良心理与行为恶习,帮助其重新复归社会。   纵览中外监狱史,比较古今中外的罪犯教育,罪犯矫正已经从原始粗糙的文化形式日渐演变到今日所见的现代和精致。其方向与途径无非有二,一是传承历史,二是吸纳他国之玉。我们看到,我国监狱现行的罪犯改造制度自然的传承了中华传统精华,孔孟儒学的精神,同时也采撷了现代国家化的标准于实践中,使改造罪犯的过程体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行刑价值观念。   西方矫正制度同样遵循了这一发展脉络。以英美的刑罚经验而言,从17—18世纪启蒙运动开始,改革者经历了矫正政策的改善主义,博爱主义到今天以控制主义为主导的多元化刑事政策,刑罚理念也几经更迭。监狱起源时代,人们最初建立监狱形态的刑罚制度是为了取代体罚以及死刑等残酷的刑罚制度,无疑体现了历史的进步。然而在当时沉默与忏悔的处遇理念下,监狱仅仅是达到隔离与遏阻之目的的手段。随着理性之启蒙,人权之发展,行为科学之进步,刑罚进入感化院时期。受到刑事实证学派的影响,刑罚开始注重矫治和感化,医疗模式在英美国家普遍兴起,被犯罪学家称之为“矫治的黄金时代”。进入20世纪末期,反复归思想抬头,报应思潮又重新登上历史舞台,人类转而进入了犯罪控制的工业时代。再加上“修复式正义思潮”渐渐受到重视,并与之并行不悖,西方矫正思潮正在朝两级化之趋势演进。   在爬梳英美矫正制度变迁的过程中,笔者所进行的历史性的考察,并非单纯的矫正制度发展史的追溯,而是去梳理这些制度究竟是在什么特定的文化与社会脉络下具体形成,同时又是因为如何的文化与变迁过程,使得原先看起来无法撼动的法律价值产生断裂,进而发生改变。其目的是辨识当代矫正实践活动所凭借的历史条件,并最终利用这些条件的分析来重新思考现在。透过这种考察,不但获得了对监狱矫正的历史功能与角色的某种真切印象,而且为深刻理解当下监狱的行刑机能,提供了理论前见。   接下来,研究的视角从理论转向了实践。   参考前人研究之心得,并参酌我国犯罪矫正实务现状,笔者将监狱矫正罪犯的性能分为三个部分,即刑罚的威慑效果(包含惩罚的确定性和严厉性)、人格矫正效果(主要是犯罪价值观的转变,以犯罪亚文化、中立化技巧、和紧张意识为代表)以及罪犯的社会适应性(包括受刑人的心理健康和“社会联系”)三个指标。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三个研究假设,作为下一步实证检验的基础。   假设1,与入狱前相比,受试者对刑罚的畏惧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假设2,与入狱前相比,受试者犯罪价值观得到了显著的改变   假设3,与入狱前相比,受试者的社会适应性并不会显著的降低   在研究方法上,笔者主要采用问卷的方法收集数据资料,问卷的主要内容是由心理、认知、和行为组成。这是一组与罪犯经历、监狱生活有关的问卷式题目,问题直观上不明显含有价值判断,因此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证客观的呈现罪犯改造状态。其次,利用社会科学软件SPSS进行资料处理与分析,分析的工具包括百分比及频数分配、因素分析、总体参数的假设检验以及Pearson相关系数的方法。为了使结论更加具有说服力,笔者将可能影响矫正效果的因素作为变量进行了相关分析。这些变量包括:逮捕年龄,对刑罚的态度,刑期长短,是否累犯,服刑期间是否犯罪或脱逃,自我认知,是否学到就业技能等等。通过测量变量间的统计关系,检验各变量的解释程度,在一定的显著性水平下确定与相关程度较高的变量。除此之外,笔者还结合了访谈法与罪犯档案分析的方法,即从量化与质化两方面评估我国监狱的矫正成效。   最后提出研究结论。笔者的研究发现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监禁刑能起到一定的心理威慑作用,其中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发挥了重要影响;但是严刑峻罚能否达到行为之实质遏阻,则因人而异。笔者的调查同样发现,监禁刑的威慑会随时间、犯罪人、罪名的变化而差异悬殊。诸如,受刑人的年龄可以显著的影响监禁刑的威慑功能,受刑人的年龄越小,越不容易对刑罚产生畏惧感。在监禁时间与威慑效果之关系方面,大致呈现先升后降的趋势,最高者为拘禁四年之受刑人。威慑效果最差为拘禁七年左右之受刑人,拘禁十年以上之受刑人的威慑效果分值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这说明,受刑人并不会因为服刑的长短而有所差异。对管教人员的访谈也印证了这一点,受访者表明,监禁会有一点威慑作用,但作用不大,认为“会怕的人关一下也就够了,不怕的人怎么关都没用”。因此,笔者提出,监狱并非万灵丹,要想有效的遏制犯罪,必须从其他方面着手,那就是道德观念的重建。   第二,监禁刑在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方面效果不彰,近五成左右的受刑人内隐价值观得分较低于常模,表现出罪责感单薄、不思悔改的特征。统计分析表明,入监时间、判刑次数与人格矫治效果呈显著的负相关。这说明对于多次入狱的累犯来说,监狱的矫治是无效的。同时,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罪犯服刑时间越长,监狱的矫治效果就越差。由于监狱处遇本身负面影响的存在,监狱的矫治很可能是负效率的。对管教人员的访谈发现,目前监狱的教育改造,主要强调“安全本位”,偏重“集体主义”教育,而并非罪犯个体的人格重塑,并且常常以安全监管代替教育改造,专门从事矫正教育的人数较少,使得矫正教育的开展流于形式。因此,今后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行监企分开,多途径多方位更新矫正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真正富有成效的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是强化监狱功能的当务之急。   第三,监禁刑的负面影响的确存在,但在监禁状态下罪犯监狱化问题的困惑与反思,并不足以否定现有的监禁制度。根据笔者的调查,七成以上的服刑人员具有基本的适应社会的能力,出狱后能够顺利的回归社会,真正因为监狱化而造成心理损害和不良适应的比例并没某些学者主张的那样高。通过对被调查者心理健康状况的分析,发现罪犯中普遍存在轻微的抑郁、焦虑以及自卑情绪。这说明监狱生活的确具有心理损害的作用,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罪犯来讲,这些症状并没有很强的持续性,并不足以达到心理疾病的程度。监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大多数受刑人社会适应能力的降低,并且随着服刑时间的增加,受刑人可能因为适应了监狱的环境,而使先前的焦虑与抑郁程度有所降低。但是随着入狱次数的增加,受刑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会减弱。   同时,本研究认为当前的监狱作业无法为受刑人提供一技之长,仅是为了生产需要,部分职业培训并不能满足大多数受刑人的需要,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为了提高受刑人成功回归社会的潜能,巩固矫正效果,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改善:(1)开设情绪管理课程教导受刑人情绪管理认知,辅导其自我探索做好生涯规划。(2)鼓励受刑人参加机构内的团体活动,教导其人际沟通与社交技巧。(3)依照社会就业市场需求,举办不同的技能职业训练,让有意愿参加的受刑人有机会习得一技之长,并辅导学员取得职业证照与资格,开拓就业管道,帮助其顺利的回归社会。   四   通过近距离的观察监狱行刑的现状,印证了罪犯改造理论现行描述与行刑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断裂和背反关系。随着研究结论的一一展示,附带也将作者自身所采纳的基本立场表明出来。监狱矫正效果不佳的根本痼疾何在?笔者分别就矫正刑的行刑理念、运作架构以及社区矫正作为其替代方案三方面,展开全面性的质疑与批判。   就行刑理念而言,笔者质疑的是监狱对刑罚-福祉机能的放弃以及安全本位主义的恣意性。笔者认为刑罚-福祉机能的退却使得当今社会对犯罪人的处遇名存实亡。我们藉由不断创造的公众对犯罪永恒的危机感,让对犯罪人的恐惧以及安全的渴求成为新形态犯罪控制运转的驱动力,在安全-秩序模式的引导下,监狱工作的核心仅仅在于犯人的妥善管理,罪犯参与改造的体制、机制难以形成,罪犯也不可能形成自我改造的意识和责任。在此基础上,笔者指出只要我们依然抱着安全本位主义的立场不放,就不可避免的导致“刑罚-福祉”立场的崩溃,从而彻底压制甚至全面取消“矫正”作为实现刑罚最终目标所具有的重要机能。   进一步,笔者说明了宽严相济-严厉刑事政策在监狱中适用所暗伏的危险。经由分析,笔者指出“宽严相济”作为现阶段监狱行刑的理念予以展开,不但无法消解为我们所痛陈的“监狱矫正效果不彰”的问题,其对“严厉面向”行刑政策的设计反而会变本加厉地促使或催化其严重性。因为在历史惯性的驱使下,我们所期待的宽严相济的行刑政策,很可能只是虚幻的提供“宽缓”的外观,却给予监狱系统一个绝佳的理由更加彻底的放弃费时成效缓慢的矫正政策,更加堂而皇之的步向由监狱主权者所秉持的单一的惩罚秩序。   矫正刑在运作架构上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挣扎中的矫治计划、“强制”在矫正执行成效上之阻碍,监狱经济下“劳动改造”的异质性,上述三个问题呈现出监狱制度内部的冲突与抵牾,更进一步说明了现行监狱体制的严重弊端。   就现阶段社区矫正作为监狱矫正的替代方案而言,笔者对此表示出忧虑。一般而言,论者皆会同意社区矫正比传统之监禁更为经济与人性,但是其矫正成效、政府.社区治理策略的深层意蕴以及有可能扩张社会控制之嫌等问题,仍值得我们保持警惕。从现有的结论来看,当前我国行刑制度仍然是以监禁型为主的格局,在观念上仍然贯彻的是“监管多于矫正”的思维模式。社区矫正所预达到的社会复归的理想很容易就被寻找一个更妥善的“储藏犯人”的场所的思考所淹没。这种现状令人担忧,如果社区矫正不能把矫正放在重要地位,如果社区矫正仅作为监狱的替代场所,而不能体现社区工作在矫正环节的重要作用,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无异于名存实亡。因此,笔者指出基于社区的矫正方案更具有“替代的监禁形式”的性质,而不是“监禁的替代措施”。   五   如果说社区矫正,并没有触及中国刑罚制度的根本症结。那么,什么才是刑罚变革的福音?在既存结构无法破除,“安全—本位主义”难以撼动的前提下,笔者试图提出侵入与松动其核心结构的策略,那就是开辟和释放刑罚福利主义的发展空间。笔者认为--将福利模式视为比正义模式“更高”的一个发展阶段--或许是有益的。这是因为福利模式把一些重大的责任带入了探求正义的活动。它的论域充满着对穷人、声名狼藉的累犯以及偏差少年犯人的宽厚与怜悯。福利模式认为国家对于犯人的照料,正如对他们的惩罚与控制一样负有责任。而这个目标应当是监禁刑最为稳固的中心目标。   最后,再把目光回到中国,笔者并没有按照传统的论述对罪犯改造制度的未来逐条建言。笔者相信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先摆脱“理性主义的虚妄",或者仍然无法正视掩饰于“矫正失效”背后政府与监狱体制在改革上的自负与怠惰,并肯认人类社会需要感性智慧,保持开放胸襟及允许失败是必要的,那么一切积极的建议都是枉然。因此,笔者并没有去处理更为细致的问题,对未来福利司法的构想也仅是点到为止。   综上,对刑罚-福利主义的恳切呼唤是纵贯本文的核心,也是本研究的最终依归。某种意义上,本文不仅是对监狱矫正实践与知识的温和颠覆,而且是对未来中国司法价值理念的创造性重构。不过,这一新的思考方向,仍需要透过未来更深入的梳理和研究,才能获得证实。除此之外,本文的诸多缺失,也有待日后的补充或修正。笔者期待真正专业的理论或实务家,能在此一问题上做出兼顾理论与实证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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