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协商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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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强调惩罚与教育的统一。如何根据嫌疑人的具体情况采取更加灵活的“教育”方式,使之既感受刑罚的威严,同时又能够在享有自由的前提下自觉地接受教育,改过自新,这便是20世纪以来刑法理论和观念的变化。在日本和德国,在“非刑事化政策”的支配下,司法机关可以对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是其危害性和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嫌疑人酌情免于起诉,从而将嫌疑人从审判的边缘拉回,既发挥了刑罚威严,又能教育嫌疑人,这就是检察机关的免于起诉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尤其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其作用尤其明显。   然而,不得不指出,我国现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由于立法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没有专门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别不起诉制度,没有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予以全方位的再思考,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   第一部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起诉体制运行现状:立法上没有专章规定,无系统化,给司法部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不起诉适用的少,存在人为限制不起诉适用的现象,传统司法观念影响不起诉的适用。   第二部分对域外不起诉制度的介绍。笔者对德国暂缓起诉制度、日本起诉犹豫制度、美国延缓起诉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德、日、美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此为建立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协商不起诉制度提供借鉴。   第三部分论述了建立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协商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理论基础包括人道主义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全面保护原则、刑法谦抑性理念、诉讼程序的效率与公平。现实基础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样性、我国现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国的“和谐”文化。   第四部分是未成年刑事案件协商不起诉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应该在立法上,在诉讼程序上制定更多关于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利的制度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协商不起诉制度相配套。协商不起诉制度适用的条件可借鉴日本起诉犹豫制度,将协商不起诉制度适用于“轻罪”范围。同时,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应该在司法程序上设置严格的审核制度。此外,针对制度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可以设立救济程序,以备对错误的不起诉行为进行纠正。   未成年人协商不起诉制度是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精神,并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出发所设计的非刑罚化、非刑事程序化的大胆尝试,完善未成年人起诉制度,有效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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