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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场权是辩护权的内容之一,本质是对公权力的制约。讯问时律师在场是人权保障理论的要求,然而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没有提出律师在场权的概念。律师在场权的价值在域外国家的实践以及我国部分地区的试点中已有体现,我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并不小,律师在场制度的本土化建构需要充分认识该制度的内涵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适应性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厘清律师在场权的概念,该部分叙述了律师在场权的内涵、分类,对本文论述的律师在场权进行界定,还论述了律师在场权的理论依据,包括无罪推定理论、控辩平等理论、程序正义理论、人权保障理论。第二部分论述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该部分论述了律师在场制度在人权保障、司法公正、辩护制度、侦查讯问制度方面的价值,结合域外实践经验及我国国情分析我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探讨我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包括律师在场制度与诉讼效率、现有律师资源之间的矛盾以及律师的执业风险、侦查人员对制度的抵触心理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构想,分为律师在场制度的设计以及律师在场制度的配套建设两个部分。该部分对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律师在场的权利义务、律师在场的程序设置进行论述,对律师在场制度与录音录像制度、值班律师制度以及刑事辩护豁免制度的关系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