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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上自然风险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损失程度大。在中国自然风险中,洪水风险最大。中国大片国土面临不同程度的洪水风险,威胁到众多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中国几乎没有任何规范的巨灾(洪水)风险管理体系,洪水风险中的财产补偿程度处于很低水平的自发状态,对洪水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依靠中央政府主导的,地方政府配合的,以国家财政救济、社会捐助和人民自救为主的模式来补偿。 中国这种财产损失补偿形式具有操作简单、补偿到位较快、补偿公平等优点,可以在洪水风险过后迅速提供资金物资、缓解灾情、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政府形象、体现社会凝聚力。中国财政救灾款支出总体趋势在增加,但是由于中国的财政实力本身较弱,而且洪灾发生频率和灾害程度都在增加,远远不能覆盖洪水的实际损失。在日益扩大的洪水损失面前,财政负担重、补偿率过低,不能起到恢复灾后生活、生产的作用,绝大部分经济损失由风险主体自行被动承担。 中国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机制,缺乏主动性,是不受约束的非契约补偿,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种补偿机制使洪水风险主体没有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相应的修复和重建成本,无法调动风险主体参与风险管理的积极性。过多的政府救助,不但会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甚至会推动某些高洪水风险地区的过度开发利用。 本文在经济人假设、风险管理理论、新福利经济学和公共经济学等理论的基础上,采用系统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主体、方法的分析,借鉴国际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机制的优缺点,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保险/再市场不发达,资本市场不发达、财政实力较弱、风险意识较差、居民收入水平低等),提出建立中国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机制——以市场手段为主,政府配合、支持。 中国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机制要明确补偿标准,且须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逐步推动自身商业化进程。在中国洪水风险财产损失补偿中绝大部分要依靠商业行为解决,商业行为主要通过保险/再保险手段,保险要遵循低盈利性、强制性和完全精算费率原则;承保洪泛区、蓄滞洪区居民家庭的房屋建筑、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和小型企业的厂房损失(不包括大中型企业的财产和农业损失);保险期间设定为7年。政府则主要通过建立洪水基金发挥作用。中国的洪水基金应为自然风险综合基金的一部分,这样可以提升基金规模,增加风险承担能力。在自然风险基金建立初期要给予国家政策支持,在基金积累内,政府可承担更多风险,待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再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主要风险;基金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应实现自我维持。在逐步建立中国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机制的过程中要遵循政府渐退、适当补贴、基本保障、逐步推进和利益协调原则,明确政府在补偿机制中的边界,努力推进机制商业化运行。 本文的主要结论有: 第一,洪水风险除具有一般风险的客观性、可转移性、损失性、随机性、可预测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发生概率的模糊性、巨灾性、不完全独立性、可管理性、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经济特征。中国洪水的发生特征是季节性明显,时空分布不均匀;洪水峰高量大,干支流易发生遭遇性洪水;洪水年际变化大,大洪水表现出阶段性和重复性。中国洪水风险是由西向东增加,洪水风险损失大,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其中财产损失趋于增加,人员伤亡则在减少),损失由集中在农业向工商企业、交通、通讯等行业扩散,在同等自然条件下洪水风险发生机会趋于减少。中国受洪水风险的威胁很严重,并且在未来还有扩大的趋势。中国洪水风险对各产业、生态环境和社会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这样的洪水风险更高,更难管理。 第二,市场机制在补偿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时可以采用多种手段的组合,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效率较高,但行为双方的经济动机不足,存在洪水风险市场的失灵;政府机制则可以解决有效供求问题,提供对社会损失的补偿,利于社会公平,并提供法律支持和监督管理等;但政府效率是个问题,政府应避免对市场机制的替代。在具体补偿方法上,各种风险管理手段各有利弊,洪水保险是公认的有效方式之一。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单单依靠某一个风险管理手段来处理洪水风险,而要根据本国实际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组合。 第三,虽然各国采用不同的洪水风险财产损失补偿机制,但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包括商业公司和政府在内的混合风险管理模式。政府主导类型的优点在于洪水风险能够较好的在大的时空范围内得到有效分散、洪水保险容易推广普及、可以解决逆选择问题和矫正市场失灵、以低资金成本增加洪水保险的可获得性、看重社会效益和公平性等,洪水风险管理和其他政府的防灾减损行为之间是互补的,可以相互激励。政府主导类型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国家财政负担重、补偿程度低、效率问题、存在道德风险等,如果通过商业部门运作,还存在利益主体不一致,导致相互博弈等问题。市场机制主导类型的优缺点则正好与此相反。 第四,中国现行对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主要是以政府灾后救助为主的,很难满足恢复灾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虽然中国对洪水保险做过多次试点,但都不是很成功,原因在于洪水风险大,局部地区难以满足大数定理、洪水保险体系设置不完善、风险主体对洪水风险认识不足、政策和基础性研究欠缺和相关法制不健全等。实践中不同的洪水风险管理模式有着各自的优缺点,不存在最好的风险管理模式,中国应根据国家的洪水状况、经济水平、财政能力、保险市场发展情况、投保人的保险意识、经济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加以选择。根据中国洪水风险的分布及发生特征,结合中国国情,中国应本着政府渐退、适当补贴、基本保障、逐步推进、多方利益协调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商业机制为主,政府、社会团体等为辅的基本洪水风险财产损失补偿机制;在商业机制中,主要通过洪水保险(再保险)机制运行,同时政府、社会团体的辅助行为也尽量参照商业机制运行。 本文的创新与展望: 本文的创新在于提出建立以商业运作为基础,政府扶持为辅助;以洪水保险(再保险)为主,配合国家财政力量和资本市场等方式;以灾前融资为主,灾后融资为辅的中国洪水风险中财产损失补偿机制;在政府补贴方面提出以居民可支配收入为依据进行收入补贴,低、中洪水风险地区适当补贴,补贴金额少;建立包含其他自然风险的综合洪水基金,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构成,分别筹措资金,各司其职。 由于时间和资料限制,本文对一些问题的研究尚不深入,这些也是未来继续研究的对象: 1.具体洪水保险计划的设计(包括费率厘定、保险责任、责任限额、组织经营过程、分层再保险等) 2.国家财政对洪水风险商业运作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3.自然风险基金中,各类风险的基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