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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内部都有决策机构,尽管其性质不同,名称也不尽一致,但根据在检察机关中对检察机关决策作用的大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检察机关中对检察机关决策起到绝对作用,也可以说是属于检察机关内部领导机构。如越南共和国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我国现行检察委员会、西班牙国家检察部检察官委员会和葡萄牙共和国总检察署协商会。第二类是在检察机关中对检察机关的决策只起到相对的决定作用。这类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对检察机关的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但其意见起不到绝对的决定性作用,也可以说是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构,在这种决策机构中,检察长可以不同意大多数委员的意见,而执行自己的意见。这类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大多数是以前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如:前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检察院院务委员会和前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第三类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只起到咨询作用,在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定位为咨询机构而非决策机构,不参与决策,只对检察机关领导决策起到咨询作用。此类机构在检察机关中被看作是检察长的智囊团,主要对检察机关和检察长提供咨询意见。如: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古巴共和国检察院专家顾问委员会,波兰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由高级官员和法学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我国检察委员会和世界各国检察委员会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历史。从其发展历程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检察长为主席的检察委员会议。检察委员会议委员不完全来自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决策中检察长可以不同意大多数委员的意见,执行自己的决定,这跟前苏联检察院院务会性质基本相同。第二阶段是以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建立的以检察长为领导的检察委员会。此阶段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为主席的检察委员会议相比,委员都来自检察机关,在检察在的领导下讨论决定重大检察工作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以检察长的意见为准,属于明显的首长负责制,同时也有民主集中制的痕迹,所以说此阶段的检察委员会是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检察委员会。第三阶段是在中国“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三部宪法和次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以检察长为主持的完全民主集中制的检察委员会。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随着检察制度历经沧桑,逐步成长为完全民主集中制的检察委员会,比起以检察长为主席的检察委员会议和以检察长为领导的检察委员会,有了很大的进步,在推动我国检察机关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检察委员会在运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国现行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够合理,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检察院,由于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离检察机关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二是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不够科学,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三是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不够民主,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不够完善。为使我国检察委员会决策更加民主,更加科学,笔者试图通过对比世界各国检察机关内部决策机构和我国检察委员会发展历史,从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检察委员会制度。一是完善制度,采取竞争方式和任期制选拔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避免不符合检察委员会委员要求的人员进入检察委员会。二通过加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建设,理顺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关系,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作用,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三是通过建立检察委员会会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和讨论案件备案制,完善检察委员会委员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力求使我国现行检察委员会功能达到应然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