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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白皮书中对于特免权的定义是当事人有权拒绝披露和出示文件,或以法律承认的某些特殊利益为由拒绝回答问题。英国法上的特免权规则绝大多数是判例法规则。1998年英国议会颁布了《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白皮书》,进一步规范了民事诉讼方面的特免权规则,使其适应新的民诉法立法目的、精神和体例。这部法律兼顾了社会发展的现实性需要和以往英国司法传统的经验,同时在实践意义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由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白皮书》本身特点,其在成文法中规定的特免权规则,也突破了以往的桎梏。传统上几乎全部由判例法规定的特免权规则,一直为人所诟病的,就是特免权规则复杂化和零碎化;实践中遇到的更多是特免权援引的判定迟延和使用特免权错误的救济问题,这些问题在白皮书文本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和救济程序。具体而言,其益处在于以下几点:废除了旧特免权规则中的不合理义务;保护了文件不会被不当披露;准确界定了特免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特免权适用错误的救济渠道。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特免权制度设计也有着自身无法忽略的缺陷:申请援引特免权的便利性降低;阻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增设了案外无关人的义务;增加了特免权适用标准的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如同英国一样在民事诉讼中规定特免权规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特免权制度的研究比较丰富,且学界理论的探讨一直在持续,而民诉法领域内极少。特免权制度的根本是为了维护庭审外的社会秩序和保护高于探究案件客观真实价值的社会共同价值,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存在需要维护的秩序和保护的对象的。因此,在我国民诉法中加入特免权制度很有必要。英国法上的特免权规则已经进行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的区分,同时英国本次的民事诉讼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法官为程序控制中心的民事诉讼模式。因此在进行比较研究的时候,应当根据已有的域外经验,学习如何设立有限的我国特色民事诉讼特免权制度,并在有效减少对审判效率妨碍的前提下,保护更高的社会价值目标和社会秩序,在中国倡导设立有限的民事诉讼特免权是合理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