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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对事关群体性利益的事件也越加关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尽可能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尤为重要。但由于当前我国立法状况并不能完全符合快速发展的社会的需要,审判时时常出现运用一般条款弥补法律漏洞的的情形,这直接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许多争议,法律的实效性大打折扣。本文的主要目的是结合一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一般的理论及国内外立法,探究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实务中得以规范运用的具体标准及细则。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概念法学的角度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概念的进行了区分,实际上也就认同了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和对社会普世价值观的保护两部分。本文不同于一般的观点,而是基于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双重视角,对公序良俗的适用准则的定义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对基本概念界定后,文章第二部分从理论层面上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解析,为在司法实践中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提供理论支撑。对于上述本质和功能的论述,本文不只是对以往研究结论的简单综合,而是从实务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理解。认为在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将道德规范引入到规制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之中,是对“个人有追求自由以及幸福之权利,可同时唯于适合公共利益之限度,赋予法律之权力,负有以其力公共利益之义务”的充分肯定,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公共利益而限制个人自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的利益。第三部分介绍了当前国内外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相关规定,指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存在的问题,即应分清在在什么场合,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在什么场合,什么条件下不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其作用做到扬长避短。第四部分通过对现行的国内外立法状况的考察,本文认为要想在审判中对作为一般条款的公序良俗原则的使用进行规范化,改变同案不同判的现状,就应建立一套程序化标准。首先通过引入价值判断的方法,对公序良俗内容的基本框架进行构建,这就要求审判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而非仅仅依赖法官的主观好恶进行取舍。这种客观标准的建立可通过构建具有层级性、地域性、程序性的参考案例制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