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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迅速,基于旅游活动形成的社会关系中,最常见的是包价旅游合同关系,且因包价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而导致的纠纷也大幅增加。然而,理论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多,现有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也不够完善。实践中,旅游者在行程前变更合同的主体,旅行社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擅自变更合同都是引发纠纷的典型问题;在包价旅游合同的解除方面,主要问题在于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法律后果如何,及如何认定双方均可解除合同的事由中的不可抗力。本文经过充分论证,明确了旅游者行程前变更合同的条件和应承担的后果,并对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合同变更时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另外,笔者还对旅游者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扣除的“必要费用”以及合同解除中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