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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是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是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要素的动态组合。集体林权流转中的行政程序主要包括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程序、林权登记程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纠纷调处程序等,涉及林权流转价格制定、森林资源评估、林权登记备案、林权流转信息互换等内容,直接关系到林农利益的保障。 在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行政程序的首要价值在于通过规范政府行为保障林农在林权流转过程中的程序权利,保障林农利益和促进林业规模经营。因此,建立和完善集体林权流转行政程序,能够使森林资源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政府部门的行政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推动集体林权流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林权流转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森林法》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要针对耕地,《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过于简单。现行集体林权流转行政程序制度总体上处于残缺不全、复杂混乱、零散无序、欠缺理性的状态。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程序不健全造成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行政登记程序不完善导致林农不愿主动向政府申请登记,造成监管难度加大;发证程序不规范,尤其是勘界测量工作不认真导致林权证内容不完整甚至错误,容易引发林权纠纷;资产评估程序不完善导致农民利益受损;纠纷调处程序不健全导致农户维权不易,阻碍林权流转和林业发展。 林权流转作为林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林业的市场化进程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败。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才能确保林权流转市场的正常运行。首先,应当完善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程序,通过建立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搭建完整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沟通、居间、委托、评估等社会化服务。其次,应当健全林权流转行政登记程序,强化流转合同管理和林权流转用途监督,开展林权流转登记咨询工作。第三,应当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程序,严格把好审查关,加强原始档案管理,建立错误登记赔偿制度,确保林权登记合法有效。第四,应当完善森林资产评估程序,建立林权评估事务所,通过评估资格考试建立专业的评估队伍,并确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最后,应当健全林权流转纠纷调处程序,建立集体林权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及时解决林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