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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区生态复杂、社会矛盾众多,矿区土地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环境问题,而已经上升到影响国家战略的地位;过度开采、轻视恢复造成采矿区环境日益恶化,本来就有限的土地损毁后没被及时复垦,所以对矿区土地实施复垦有其必要性也有必然性。构建完善可行的矿区土地复垦制度,应当首先澄清概念,为制度立法提供理论支撑,然后分析现状,最终从不足之处实现突破口,为实施提供对策。土地的合理利用关系到自然的秩序、社会的和谐,而矿区土地复垦关系到能否合理保护矿区土地环境、实现可持续利用、开发废弃矿区遗留土地,亦为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和采矿企业等不同主体的权益,达到共同发展的社会效果,所以矿区土地复垦势在必行。矿区土地复垦法律制度作为矿产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矿产资源法的完善,尤其是矿区开发的退出、环境恢复工作极具借鉴意义。本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辨析了矿区土地复垦的概念,根据矿区土地复垦的复垦义务主体、原因、范围得出矿区土地复垦的概念,对原有矿区土地复垦的内涵进行扩展。并根据有前瞻性的法学和非法学的理论,为后文的分析和研究奠定基础,这是构建和完善本制度的前提。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的矿区土地复垦的困境。首先阐释我国矿区土地的现状然后对所遇到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主要的问题是责任不清、监管不力、资金来源不足和没有很好地实施公众参与。并以“囚徒困境”对我国矿区土地复垦的现状深入分析,以此提出要想走出上述困境,需要政府适度干预企业的行为;然后分析我国矿区土地现状的立法和法律层面的不足。第三部分首先完善了法律内容,然后根据存在的问题,得出复垦须以恢复生态作为目标,而实现矿区的生态恢复关键在于依据公众参与建立和完善监管体制、建立治理责任认定制度和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只有逐步完善矿区土地复垦的各项制度,才能使矿区土地复垦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