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noopy102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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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是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作为一种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已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才较多出现现代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可它很快就呈现出蔓延之势,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适应惩治单位犯罪的需要,于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中设立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使单位犯罪在新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形式加以确认。  如上所述,我国的单位犯罪,无论理论还是实践,其发展的时间都是比较短的,在法学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认识还是存在着分歧,有待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完善。本文拟对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及相关罪责等问题略谈粗浅已见,供刑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共同研究,以求教益。  一、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规定  在我国,最早确认单位犯罪可以作为犯罪主体,并要求依法适用刑罚的法律,是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法》。此后,又陆续有单行刑法先后对六十多种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附属刑法中也得到了确认和扩大。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采用刑法典总则规范与刑法典分则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刑法典中的单位犯罪作出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刑法典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指明单位只对刑事法律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对单位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原则基本上实行的是“两罚制”。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例外地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这使单位犯罪在新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以法典形式加以确认。这种立法模式是以单位犯罪在立法与诉讼实务中的全面确认作为基本前提的。在这部刑法典分则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有一百零八个条文,一百三十二种犯罪,有利于国家司法机关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认定。  二、单位犯罪的认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十三条犯罪的规范具体体现在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本意作了科学的界定,确认了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并存的结局。认为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所实施的,由刑法典明文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构成的认定与适用  单位犯罪同自然人犯罪一样,有其构成的要件,它可分为共同要件和具体要件。任何单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共同要件:1、单位犯罪的客体;2、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3、单位犯罪的主体;4、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单位犯罪构成已成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关注的一个重点,其理论已成为刑法的核心理论之一。  三、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典第三十条关于“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了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前提,充分体现我国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关于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原则即采取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是刑法典追究单位犯罪罪责的特殊规定,其意义在于使单位犯罪主体和促成犯罪主体犯罪以及具体实施犯罪的人,共同为单位犯罪付出代价,而达到预防单位犯罪的目的,符合惩治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实际需要。  四、单位犯罪相关罪责的浅识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罪责  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成为相对应的犯罪主体,它们的主要界定在于犯罪的主体不同。凡是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是自然人犯罪,凡是由单位实施的,就是单位犯罪。  2、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  单位犯罪行为的认定,应以一个单位的行为,在单位自然人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的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如果犯罪行为同时具备如下条件,即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1)实施者是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单位代表人、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是在单位意识和意志的直接支配下实施的。  (3)一般是为了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对于单位过失犯罪,也是由于单位的代表人、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业务或职务中活动过失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单位也应对该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的认定  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并没有将单位限定为法人,也没有规定为法人犯罪。从立法精神上讲,这里的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团体、法人下属的分机构等。另外,只要是依照法律程序有效设立的私有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二)单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单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仅存在于单位直接故意犯罪中,有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单位故意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考虑刑法总则一般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按法定刑幅度处罚。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单位共同犯罪的罪责  单位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形态,它的成立,除必须具备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外,应当具备单位自身特有的要件。认定单位共同犯罪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完全符合四个构成要件,任何构成要件的缺乏都不能构成真正意义的单位共同犯罪。  1、单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我们认为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理由是:(1)刑法典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承认了单位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它既能单独构成犯罪,也可能与自然人或其他单位共同实施故意犯罪。(2)刑法典分则有单位共同犯罪的特别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有单位共同犯罪的案件。  2、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我们的认识:单位犯罪并非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的内部成员(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只有一个,是犯罪单位自身。单位犯罪是单位作为一个合法社会组织整体犯罪而不是数个自然人犯罪的简单相加。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单位,才能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国家对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施以刑罚,其手段是限制和剥夺犯罪单位的权利能力,以预防再次犯罪,其方式:一是双罚制,二是单罚制。  3、几种特殊的单位共同犯罪。(1)仅参与共谋,未参与实施行为的单位,构成单位共同犯罪。(2)二个以上的单位共谋,各自分别实施犯罪行为,各单位非法得到各单位的利益,分别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对造成的全部危害社会结果负刑事责任,各单位均成立单位共同犯罪。(3)直接故意单位和间接故意单位之间,间接故意单位相互之间均可以成立单位共同犯罪。(4)作为单位与不作为单位之间,不作为单位相互之间均可以成立单位共同犯罪。  4、单位共同犯罪构成要件部分不具备的,不构成单位共同犯罪。一是间接正犯;二是同时犯;三是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单位犯罪;四是行为有先后联系,但事先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应当分别单独认定犯罪;五是片面共同犯罪;六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的犯罪行为;七是事后追认行为;八是两个以上的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不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的单位和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的单位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5、单位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的认定。我们认为对单位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的确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1)在单位与单位的共同犯罪中,应以参与共同犯罪的数额为标准定罪负刑事责任惩罚。(2)在自然人和单位实施单位共同犯罪的情况,应以各自参与共同犯罪的数额为起刑点进行定罪负刑事责任量刑。  (四)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1、正确认定单位自首存在的刑法依据、原则、主体、行为和刑事责任是问题的要点。  第一,我国刑法典第67条的规定明确了何为自首,并未明确规定自首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定。刑法典承认了单位犯罪,就是承认单位犯罪自首制度,这应是单位犯罪法典化后必然的逻辑结论。  第二、单位犯罪符合自首的本质要求,单位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与自然人犯罪自首无本质上的差异。  第三、单位自首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必定性。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根据则是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单位不能及时归案,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随时都可能转化为现实性。  2、在单位犯罪可以成立自首的理论中,从刑事责任刑罚适用论必须考虑认定单位犯罪构成自首的原则、合格主体和行为的范围三问题。  3、单位犯罪自首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自首虽然是通过单位成员完成的,但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所以,单位犯罪自首后的从宽处罚法定情节,应当适用于单位和单位犯罪的所有刑事责任人员。  (五)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  根据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已被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对犯罪追诉时效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以自然人犯罪为基础;二是以行为人所犯之罪可能被判处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来决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我们认为对单位犯罪中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应当按照有关单位犯罪法条中对其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判处的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来确定。这样较符合现行刑法典的立法精神。  在我国,法定单位犯罪只是十多年以来大量出现的犯罪形式。可以说,目前对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很难适应我国对日趋严重的单位犯罪的论处,尚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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