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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习近平首次提出共建“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其中“一带”指的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一路”指的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以实现区域发展为考量,而其实现需要通过与周边国家的合作方式开展。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其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全方位对外开放,向更高水平、更广领域发展,同时,也顺应了我国经济深度融入世界经济趋势的倡议。2015年10月,我国召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其中开放发展理念,对我国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如何在“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继续深化区域经济发展成为我国面临的重要议题。在与周边国家开展合作时,我们应该考虑区位与产业选择的合理性。在“一带一路”路线中,中亚地区便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区位。为了深化中哈边境贸易发展,促进区域一体化建设,中哈“霍尔果斯中心”应运而生,其是我国首个由两国中央政府通过签署双边条约而正式设立的跨境经济合作区。中哈“霍尔果斯中心”在理论上开辟了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新渠道,实践中拓展了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经济优势互补的新领域。尽管如此,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自2012年运营以来,却出现了法制建设动力不足、发展滞缓等负面现象,因此,在“一带一路”的新背景下,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为切入点,对中哈边境贸易法律制度予以深入研究则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以“霍尔果斯中心”为切入点,首先,对“霍尔果斯中心”作出了界定,并在此基础上确阐释“霍尔果斯中心”的发展历程、发展优势及其发展趋势;其次,对“霍尔果斯中心”相关法律规定及其适用作出了叙述,并围绕管辖权、组织模式等制度的适用作出了具体阐述;再次,围绕双边协定及其实施层面对“霍尔果斯中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其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中哈双边条约可操性差、中哈法律制度协调性不足、组织机构设置协调性缺乏、常设性纠纷争端解决机制缺位等;最后,在“霍尔果斯中心”法律制度建设战略指导的前提下,结合域外跨境经济合作区成功经验,从增强中哈双边条约的可操作性、促进中哈两国法律制度的协调性、加快中哈互通信息领域立法工作、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构建常设性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五个层面对“霍尔果斯中心”法律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