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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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食品生产加工的科学化以及食品种类的多元化丰富着我们的生活。但是,食品安全问题随之源源不断地出现,甚至愈演愈烈。食品安全问题对我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早已存在于每一个人的方方面面。由于当前的社会环境和个人私欲的结合,互害性事件不断发生,而每一个人也都无形中成为了别人行为之下的受害者。我们每一个人都批评和抱怨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其实我们每一个人很可能就是违法犯罪行为的参与者或者推动者。不论是与食品安全犯罪同流合污的人,还是对食品安全犯罪熟视无睹的人,都是在无形中加剧食品互害的程度,进一步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公众包括自身的生命健康。在这个食品安全“互害”的社会中,没有人能置身事外。在这个食品安全“互害”的时代里,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食品安全犯罪显得尤为棘手。2015年10月1日新的《食品安全法》正式实行,这部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为了解决新的食品问题进行了大面积修改,建立了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将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纳入特殊食品的范围进行严格监管,修改罚款金额,增强处罚力度,设置最低限额,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等。不管对于什么类型的犯罪,都需要多方面的手段进行管理和规制,因此,《刑法》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协调性显得尤为重要。而我国《刑法》中有关的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存在一系列矛盾的地方。在当前“互害”的食品安全环境下,两者不协调的问题使得难以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新问题和新态势。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必要进一步调整和修改,与《食品安全法》有效衔接,妥善处理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在食品安全刑事政策方面,“厉而不严”刑事政策缺陷存在于两方面:首先是从“厉”的刑法结构方面来看,高估了严厉的刑罚在处治食品安全犯罪的效果和作用;其次是从“厉而不严”的刑事政策对治理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践效果方面来看,重刑未取得预想的结果,没有起到威慑和预防的效果。应当坚持以“严”为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一,以“严”为主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以宽济严”为辅的刑事政策。《刑法》与新《食品安全法》衔接缺陷存在于:一、立法模式缺陷;二、体系归属缺陷;三、客观方面缺陷;四、主观方面缺陷;五、刑罚方面的缺陷。针对此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刑法》与新《食品安全法》有效衔接的完善建议,包括:第一,附属刑法的选择;第二,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将“生产、销售”改为“生产、经营”;第四,增设过失心态;第五,完善财产刑;第六,增设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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