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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技术深刻地改变了网络中的信息传输方式,它使得个人用户之间能够进行大规模的直接信息交换。属于第三类P2P技术的BT技术诞生后,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目前这种应用主要是建立在侵犯版权的基础之上,是BT技术的滥用。本文从BT技术的运行原理和美国解决P2P技术滥用的法理依据出发,通过分析海盗湾案件和香港陈乃明案,得出BT技术滥用侵犯版权时主要涉及三类侵权主体。第一类是BT种子的发布者,第二类是BT软件的使用者,前两类涉及直接侵犯版权,第三类是BT软件提供者和BT网络服务提供商,第三类涉及间接侵犯版权。为了应对BT技术滥用侵犯版权问题,本文从法律、技术和市场三个方面,选择了版权补偿金制度、数字权利管理和新商业运行模式进行了初步的探讨。补偿金制度在我国属于法律空白地带。通过补偿金制度在德国的产生和发展,分析补偿金制度的实质,认为我国目前虽还不具备全面建立补偿金制度的条件,但也不应忽视补偿金制度。对待补偿金制度,我国应当采取积极而又谨慎的态度。数字版权管理是一种在数字化产品中预先设置的,保护权利、控制使用和进行管理的技术工具。在一定程度上,运用技术手段可以遏制盗版和非法使用,从而保障作者、出版商、销售商在数字化产品市场销售中获得利益,并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用权利。从各国的立法来看,各国普遍认可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但是这并非说明数字技术管理就是解决版权数字困境的出路。数字技术管理不能阻挡黑客的进攻,并且技术措施的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存在矛盾。为了利益的平衡,著作权法中不光要有数字技术管理,也要有规避数字技术管理的例外。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中以穷尽式列举方式规定了规避行为的例外。要完善数字权利管理,本文认为应当在《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规避行为的例外,并且不宜采用穷尽式列举方式规定。无论是法律措施还是技术措施,都必须经过市场的检验。版权人的应得利益也必须在市场中才能实现。市场作出的回应是创建新的商业模式。美国好莱坞与BT公司合作开发的“BT娱乐网”和苹果公司的iPod播放器加iTunes音乐商店都是在线市场中成功的例子,但是这类通过授权的版权作品共享模式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最终的有效性还存在疑问。国内BT网站过于细化,多为个人网站,有影响的网站多用于音乐、视频,其盈利的方式单一。现在,因为没有许可证,多数BT网站被整顿关停,BT网站似乎很难有机会重新运营。本文认为版权人与国内BT网站的合作在短期内不可能实现,但同时也认为,其他有许可证的资力雄厚的P2P网站应该能与版权人合作,开拓新的商业运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