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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秘密侦查措施的范围由其《刑事诉讼法典》明确界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基本权利保护的需要,这一范围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由此引发了何种秘密侦查措施应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的问题。就这一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研究德国刑事诉讼中秘密侦查措施范围的历史变迁,探究这一范围变化的动因,同时通过分析现行法典中规定的各类秘密侦查措施,发现其共同特征,最终总结出德国立法者将秘密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制时所考虑的因素;二是研究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秘密侦查措施使用的制度框架,探究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秘密侦查措施的具体使用规则,从程序法层面回答“如何规制”这一问题;三是研究秘密侦查措施规制的法治化路径,即运用旨在进行合宪性控制的基本权干预理论,研究秘密侦查措施的约束机制,探究秘密侦查措施的规制原理,总结出判断秘密侦查措施是否受规制以及受何种规制的一般模式。综观秘密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入与变迁过程,秘密侦查措施的范围除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更与宪法中基本权利与法律保留原则的确立和发展密切相关。现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各类秘密侦查措施之间的区别不仅在于秘密侦查手段的不同,还在于干预的基本权利不同。从基本权干预理论视角的分析秘密侦查措施,主要是按照“基本权保护范围-干预-干预正当性”三个层次,对干预的基本权利范围、干预的强度以及干预正当化可能性进行分析,从而能够对秘密侦查制度中的诸多程序设计作出解释。对秘密侦查措施的规制来源于对基本权利的干预正当化要求,主要是指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及其发展出的门槛理论,一些干预强度较低的秘密侦查措施,可以无需法律特别授权,不纳入德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界定的秘密侦查措施范围中,而是涵盖在侦查人员的一般侦查权限内。基于比例原则的要求,措施适用条件与措施干预强度之间、措施干预强度与程序约束之间应当成比例,为此,秘密侦查制度中在罪名目录、嫌疑程度、谦抑性条款以及法官保留原则的适用方面均采用了层次化的适用规则。对具体秘密侦查措施进行审查时,同样可以适用基本权干预理论。如审查后认为其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侵犯,则导致证据禁止的后果。由此得出,只有干预基本权利较为严重的秘密侦查措施才属于需要法律特别授权的秘密侦查措施范围,对其进行程序规制时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同时当具体的秘密侦查措施经过审查构成侵犯基本权利时,引起证据禁止的制裁后果。经过对德国刑事诉讼中的秘密侦查制度以及基本权干预理论的研究发现,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是以基本权干预理论为基础对秘密侦查措施从立法授权、到程序规制、再到具体实施与制裁的全方位合宪性控制。这对于我国目前亟待完善的秘密侦查立法设计与约束机制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总体而言,我国秘密侦查制度可以借鉴基本权干预理论的思路以及德国秘密侦查制度设计的有益经验,从秘密侦查措施范围的明确化、秘密侦查措施程序的精细化以及证据使用问题的解决三个方面完善现有的秘密侦查制度,向秘密侦查的法治化更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