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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是当今全球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问题演化为事关各国今后发展机会的复杂问题。尽管减排谈判困难重重,但是应对气候变化、实现低碳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应对气候变化从能源领域看,发展低碳能源、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是最重要的举措之一。目前水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所占比重最大,是现有可再生能源中开发利用技术最成熟、经济性最好、最具有大规模商业化可能的能源。 小水电在20世纪早期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作为国际公认的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再次受到重视并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目前发达国家开发小水电主要看中它是可再生能源并且对环境影响小,发展中国家则希望小水电在解决山区农村用电、带动地方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我国发展小水电已有百年历史,从起步、发展到如今具备相当规模,是世界上小水电装机容量最高的国家。小水电在我国推行农村电气化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小水电承担了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使命。在小水电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地方也出现了抢占资源、无序开发、破坏生态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对小水电的批评和质疑。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水电立法,有关小水电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缺乏协调,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立法理念比较落后。构建小水电开发利用法律制度是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规范小水电开发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和发展低碳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小水电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经济学和法哲学等科学理论作指导,经济学理论中的资源稀缺性理论是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的基础,市场失灵理论是政府规制小水电开发利用活动的依据,实现可持续发展则是小水电开发利用的目的。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小水电开发利用法律制度是实现能源公平、保障能源安全、维护资源开发秩序、追求能源综合效益的手段。小水电歼发利用法律制度是由调整小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相对完整的实施规则系统。其内容包括水能资源权属规则、小水电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政府对小水电开发利用的监管规则、实行水电站分类和年检制度,督促其实行安全生产。第四,对电网雄断的监管。要在水能资源丰富的农村地区推广小水电,需要解决好上网和电价两个问题,而电网垄断是造成小水电“上网难”和上网电价过低的原因。由于地方电网和国家电网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小水电“上网难”问题比较突出,需要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继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打破电力垄断。 政府对小水电开发利用的规制除了需要针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监管制度,还需要以间接干预方式为特点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小水电开发利用的规划制度和经济激励制度。规划是保证小水电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小水电规划制度执行的并不好,水能开发规划的制定落后于水能资源开发的步伐,导致有些小水电站没有规划就开工建设,使小水电开发缺少水能开发规划的指导和约束;受规划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费的制约,有些小水电开发规划内容本身就不够科学;小水电开发规划编制中缺少环境影响评价;流域综合规划也没有很好的发挥其指导性作用。完善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制度,需要在规划编制中,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编制主体,严格遵循编制程序,切实执行规划环评制度,明确规划的法律效力,保证规划的执行性。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经济激励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已成为普遍做法。我国现有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扶持和价格激励等政策促进了小水电的发展,但也存在政策规定效力层次低、缺乏统一协调、资金的使用缺乏规范、贷款无法保证等问题,借鉴国外经济激励机制的经验,确定设计小水电激励制度的基本原则,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进一步完善小水电各项经济激励政策,通过小水电专门立法将现有激励政策制度化。 健全和完善我国小水电开发利用法律制度,需要以先进的立法理念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理念。应选择合适的立法路径,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当前可制定《小水电条例》以解燃眉之急,其内容包括立法宗旨、调整范围、管理体制、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小水电开发项目的准入、小水电的上网与电价、企业的环境、安全义务及政府的监管、经济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组成部分,为制定包含大中型水电在内的更完善、法律位阶更高的《水能法》打好基础。此外,还要做好小水电立法与《可再生能源法》、《水法》、《电力法》、《能源法》和气候变化应对立法之间的协调和配合。